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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玉勇、赵福富故意杀人罪,赵福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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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某。被告人罗玉勇。200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国阳、楼红锋。被告人赵福富。2011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许鹏。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1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福富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被告人罗玉勇及指定辩护人楼红锋、被告人赵福富及其辩护人许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罗玉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因被害人一方酒后挑衅而起,并引发双方斗殴,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归案后基本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罗玉勇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福富辩称罗玉勇打电话叫其去酒吧时并不知道要去帮忙打架,且因其无理由杀人而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对寻衅滋事部分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赵福富没有组织他人积极参加打架;2、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赵福富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也不能证明砍张文东的刀是赵福富所持有;3、本案由被害人吕新扬一方引起,被害人方也有过错;4、关于寻衅滋事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部分2011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罗玉勇和女友薛某在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63号酒吧与坐隔壁桌的吕新扬因琐事发生争吵,吕金安、吕纯浩、吕良棋、张文东见状便上前帮助吕新扬,并将罗玉勇推搡出酒吧。罗玉勇离开酒吧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赵福富叫人前来帮忙,自己去附近超市买了两把菜刀。赵福富、陶忠德、赵贵福、曾光荣、曾光红、文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达后,罗玉勇返回酒吧,被吕新扬等人推出。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其间,陶忠德被吕金安等人用啤酒瓶砸倒在地,并被殴打。罗玉勇见陶忠德被打,便与赵福富各拿一把菜刀冲上去乱砍对方,赵贵福、曾光荣、曾光红、文伟等人在酒吧周围捡啤酒瓶、石块等与对方互砸。双方斗殴造成吕金安、吕良棋、陶忠德、张文东受伤,后张文东在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吕金安、吕良棋、陶忠德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死者张文东因右胸背部砍创造成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罗玉勇在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87幢薛某的暂住房内被抓获。同日,被告人赵福富在东阳市白云街道汽车西站附近赵福富的弟弟赵福改的房间内被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罗玉勇在酒吧和边上另一桌人发生争吵后被推出酒吧还被殴打,罗玉勇不服,准备了两把菜刀并打电话叫赵福富叫人过来帮忙打架,后赵福富带了另外四个人赶到。在酒吧门口,赵福富和对方一个高大的人发生争吵,对方的人用啤酒瓶打陶忠德,陶忠德被打倒在地,罗玉勇这边的人都上去打过的,罗玉勇拿了菜刀上去砍的,对方的人是拿啤酒瓶打的。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酒吧上班,酒吧内的贵州人与东阳人发生争吵,贵州人被东阳人推出酒吧,后东阳人回来继续喝酒,其就出去买香烟,回来的时候看见在酒吧门口东阳人这一边四、五个人与另一方六七个人在打架,双方都有二、三个人是在与对方近身打,其他的几个是在用啤酒瓶或者从地上找东西扔对方的。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酒吧上班,酒吧内的贵州人和东阳人在酒吧里争吵,其他几个东阳人上去把贵州人推出酒吧,过了几分钟,贵州人回到酒吧拿手机,东阳人再次将贵州人推出酒吧,其中有两个人是一人拿一个啤酒瓶出去的。在酒吧门口,贵州人的两个朋友过来后与东阳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拉,远处还有几个贵州人朝酒吧走过来,其因为害怕就跑进酒吧躲起来。东阳人陆续回到酒吧拿酒瓶出去,后听到砸酒瓶的声音。4、证人肖某甲、某的证言,共同证实案发当晚某和张文东、肖某甲及几个东阳人在酒吧内,后东阳人和边上一男一女发生争吵,东阳人拿了啤酒瓶到酒吧外与对方打架,张文东是后来才出去的,结果就被砍了。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望江北路31号开康租超市的,其店里有卖两种菜刀,一种是超劲牌的,一种是创亿牌的,2011年11月11日的晚上,其店旁边的小酒吧发生打架前有一个男青年和一个女青年来买了超劲牌和创亿牌菜刀各一把。6、证人吕某、吴某甲的证言,共同证实案发当晚大概23时,看到伊家亲宾馆斜对面的酒吧发生斗殴,有互相用酒瓶追打,其中有人拿刀。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文东的身份情况。8、证人金某、王某的证言,共同证实案发当晚11点左右,吕新扬打电话让其帮忙打架,但二人均未参与打架。9、同案犯陶忠德供述,证实其是被赵贵福叫来帮忙的,到酒吧的时候看见赵贵福的两个朋友在和对方东阳人吵架,后其被吕金安边上的瘦高的人用啤酒瓶砸了,又被几个东阳人打。10、同案犯赵贵福的供述,证实罗玉勇打电话给赵福富让其帮忙,后赵福富带着当时在一起玩的五人一起来到酒吧。罗玉勇与赵福富在酒吧门口和对方发生争吵后,对方手里拿着啤酒瓶,并先用啤酒瓶打赵福富,之后罗玉勇、赵福富一人一把菜刀冲上去砍对方,陶忠德被对方砸到头部倒地后立即起来,手上拿着刀一类的工具刺中对方一个人的身体好几刀,其和曾光红、文伟本来是跟在陶忠德后冲上去的,因没找到工具没有上去打过。在去义乌路上,陶忠德上车递给其一把弹簧刀,其把刀扔在了东针路上。事后其听陶忠德说捅了对方一个人大腿一刀、罗玉勇说用菜刀砍了对方几个人,赵福富讲用菜刀砍中对方。11、同案犯曾光荣的供述,证实赵福富接罗玉勇的电话后六人一起过去帮忙,罗玉勇先一个人进酒吧后与对方在酒吧门口发生争吵,对方用啤酒瓶砸了赵福富的手臂,接着又开始扔酒瓶,其回头去找工具打架时看见陶忠德被对方打得坐在酒吧门口地上,其看见罗玉勇递给赵福富一把刀,自己也拿了一把,两人冲上去砍对方的人。其他四个人就是找石头、砖块等打对方。事后陶忠德说用匕首捅了对方的人腿上一刀,还将匕首交给了赵贵福,当时其看见刀上还有血,后来被扔在了东针路上。罗玉勇、赵福富也讲用菜刀砍中了对方几个人的身体。12、同案犯曾光红供述,证实罗玉勇因被人卡脖子打电话叫人帮忙,后其与陶忠德、赵贵福、文伟、曾光荣、赵福富六人一起到了酒吧。在酒吧门口,罗玉勇和对方发生争吵,陶忠德上去后被对方用啤酒瓶打到头上,一起过去的几个人都散开找石头、煤球等打对方,对方的人是用啤酒瓶打的。在逃跑的时候,其看见罗玉勇拿了一把菜刀给了女朋友。13、同案犯文伟供述,证实罗玉勇打电话叫赵福富找人打架,赵福富叫了当时在一起的五个人一起去。在酒吧门口的时候,罗玉勇、赵福富、陶忠德与对方发生争吵,陶忠德被对方用啤酒瓶打到,后罗玉勇拿出两把菜刀,与赵福富一人一把冲上去砍对方的人,其与曾光荣、曾光红是在地上捡石头、煤球砸对方,赵贵福好像是用啤酒瓶砸对方。打完后,其看见赵福富的菜刀上有很多血并听赵福富说把对方的人砍了很多血。14、同案犯吕新扬供述,证实其因为唱歌的时候做了几个动作,罗玉勇认为其在调戏他的女朋友,因而两人发生争吵,其一方的人就上前帮忙,吕金安还将罗玉勇推出酒吧,过了一会罗玉勇就叫了七、八个人到了酒吧门口,其中有两个人手上有刀,对方的人先动手推他,其一方的人都回酒吧拿了酒瓶,其刚拿起酒瓶就被对方打到了手臂,之后其就跑到了酒吧边上的花坛边躲起来。15、同案犯吕金安的供述,证实在酒吧喝酒时吕新扬与另外一桌的一个男的发生争吵,其就把那个男的推到酒吧外去了,过了十几分钟,其听到吕新扬讲人来了,其就走到酒吧外面,被推的那个男的就带了好几个人,手上还拿着刀、匕首,其一方的人就向酒吧里逃,在推酒吧门时背部被对方用刀砍伤了,是在背部正中的位置,其拿了两个啤酒瓶向门口砸过,其一方的人除了张文东的朋友不确定之外,其余人都是用啤酒瓶砸对方的。16、同案犯吕纯浩的供述,证实吕新扬与贵州人在酒吧发生争吵后,其这一方的人就将贵州人围住并推出了酒吧,后贵州人就叫了一帮人回到酒吧打架,其一方是从酒吧拿啤酒瓶砸对方,而对方先来的一个胖胖的贵州人打吕金安,张文东和吕金安一起殴打胖胖的男子,一个瘦瘦的拿着尖刀冲过来刺;贵州人后面的三四个人中,有一个拿着菜刀。17、同案犯吕良棋的供述,证实在酒吧时吕新扬与贵州人发生矛盾,其这一方的人就把贵州人推出酒吧外,后贵州人带了六、七个人回来打架,对方好几个人在打其这一方的一个人,其就上去帮忙,对方有个人拿刀砍他,其跑回酒吧内时发现自己的左腰部被砍伤,打架时其这一方的人都是用啤酒瓶砸对方的。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63号。在勘验现场提取了相关痕迹、物品等事实。19、人身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罗玉勇、陶忠德、吕新扬、吕金安的受伤情况。20、尸体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毒化),证实死者张文东因右胸背部砍创造成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1、物证鉴定书,证实相关血迹、刀柄痕迹情况:超劲牌菜刀上血迹、现场提取环形滴状血泊中血迹、吧台北侧血泊中血迹、吧台壁上血滴、酒吧门上血迹、酒吧门前血迹、酒吧前非机动车道地面血迹、死者张文东手指甲转移斑迹均为张文东所留,创意牌菜刀上转移血迹为罗玉勇所留。在超劲牌菜刀刀柄上检出混合dna分型带谱。创意牌菜刀刀柄上未检出dna分型带谱。22、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在酒吧参与打架人员的辨认情况。23、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及创意牌、超劲牌菜刀各一把,证实在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87幢105室罗玉勇女朋友薛某租房大衣柜内发现两把菜刀并予以扣押。24、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罗玉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5、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入院记录、超生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证实张文东受伤后的就医情况以及吕良棋和吕金安就诊情况。26被告人罗玉勇、赵福富的供述在卷,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二)寻衅滋事部分2011年9月15日凌晨,曾光荣在得知赵贵福在东阳市和平年代ktv被服务生张某戊用玻璃砸伤头后,纠集了赵福富、陈小平、梁红军、曾光红、曾小洪、母应权、赵朋、罗仕宽(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和平年代ktv帮忙。后因有人报警,曾光荣、赵贵福和张某戊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在和平年代ktv一楼大门外,陈小平、赵福富、郭勇(另案处理)等人与张某戊的哥哥张某己、王成志、戴某、张某丁、黄某等人相遇,陈小平、赵福富等上前将张某己等人拦住,双方发生冲突,曾小洪、母应权、赵朋等人亦用石头砸张某己等人,罗仕宽拿刀去帮忙。张某己等人往双岘路方向逃跑,张某己逃跑至双岘路解百商厦路段时摔倒在地,赵福富与赵朋、母应权、陈小平、罗仕宽等人分别用刀砍、竹竿打被害人张某己,致张某己左额顶部头皮裂伤伴额骨骨折、左尺骨上段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右大腿外侧皮肤裂伤伴股外侧肌断裂、左跟腱断裂伴血管神经损伤。经鉴定,张某己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发生了张某戊打人的事件,其看到光明大酒店附近有人打架,起先是曾光荣叫来的人在拿石头砸王成志等人,后来看到有人拿出刀,王成志他们就逃了,逃跑的时候张某己跌倒了,有两个人用刀砍,有些人用棍子打。2、证人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戊打架事件后其看到张某己、王成志等人走到光明大酒店门口时,陈小平和赵福富跑上来说还有话要讲并先动手打了王成志一个耳光,后面跟着十几个人用石头砸,张某己一方就逃,后张某己跌倒,对方就有4、5个人冲上去殴打海军,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砍了张某己一刀,之后穿白t恤的人就拿过黑衣服人的刀又砍了张某己二、三下,并辨认出陈小平即是穿白t恤的人。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在张某戊打架事件后,派出所来处理过。其下楼看到对方有二十几号人,在光明大酒店附近,赵福富、陈小平等人将其一方的人拦住,并动手打了其和王成志,后来对方的人在地上拿石头,有人在抽刀,其这一方开始逃跑,张某己被绊倒在地,被对方5、6个人用刀、棍子打伤了,还有两个人持刀追来但没有追上。4、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晚凌晨1时左右,张某戊在电梯里被4、5个人打,后张某戊拿起一块水晶玻璃向赵贵福头上砸了一下,赵贵福就打电话叫了很多人来,看到张某己在楼下出现就追上去打,其看到有十几个人动手过,用刀砍、棍子打、石头砸的。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和平年代上班,看见张某戊拿了一块玻璃敲了赵贵福的头,后警察来处理过。其看见很多人去打王成志等人,其中有三个人手里拿着砍刀,张某己往双岘路跑,脚被钢筋卡住,有个拿砍刀的人就往他左脚砍去,砍到了左脚跟,另外有四五个人追到了,他们拿石头、修路用的铁模板和刀砍了四五下,另外两个拿刀的在边上没有动手砍。用刀砍的那个穿白色t恤,另外两个拿刀的一个穿黑色t恤,一个穿灰色t恤,拿石头砸那个瘦瘦的,灰色衣服,拿钢模板的人穿黑色衣服。6、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张某戊和一个顾客发生打架,派出所的人来过。其下楼时看见王成志等人朝光明大酒店方向走去,另一方的十余人就跟了上去。其上去拦的时候被一个人一把推开。那人还带有刀。之后其看见有人在双岘路跌倒,有四、五个人冲上去用刀砍、石头砸、棍子打。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1点左右,其从和平年代下班因琐事争吵,后其拿玻璃朝一个人砸下去,对方的叫鸿飞的人又叫来十几个人,之后警察就来了。8、被害人张某己陈述,证实当晚其接到戴某的电话说其弟弟张某戊被人打伤。其赶到和平年代,张某戊被警察带走。其和戴某、王成志、黄某等人走到光明大酒店时,对方有两个追上来并动手打王成志,其这一方也动手打这两个人,对方十来个人都冲上来打,其这一方就跑掉了,其在双岘路跌倒后被四五个人打,有一个人用刀砍的,还有人用棒子打。9、同案犯曾光红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在赵贵福、曾光荣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其看见张某己一方有四五个人往光明酒店方向走去,其和陈小平、赵福富、曾小洪等五六人跟在后面,陈小平和赵福富把对方的人拦下来并用拳头打对方,其也去打过,对方打不过分散逃跑,其这一方就捡石头砸对方,后对方有人跌倒了,其看见赵福富拿着一把西瓜刀一样的刀站在边上,赵朋和母应权用竹竿横着打。10、同案犯郭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其请曾光荣等人在和平年代ktv唱歌,因琐事与服务员张某戊打架,后派出所的人来处理了。其下楼看到曾光荣叫来的人在追王成志那边的人,后曾光荣这边的四五个人围着王成志这边一个人在打。其看到当晚陈小平、母应权、赵福富、梁红军、罗仕宽、赵朋等人在和平年代ktv的,并辨认了陈小平、曾光荣、母应权。11、同案犯梁红军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陈小平在一起,曾光荣打电话来说赵贵福被打了,让其和陈小平带罗仕宽一起过去帮忙。后其看到赵朋、赵福富等人追对方的两个人,对方张某己在双岘路跌倒,赵朋就上前用竹竿打,赵福富用刀砍的。12、同案犯罗仕宽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是梁红军打电话让其去和平年代ktv的,其看见陈小平一方与对方在扔石头,其下车时拿了车上一把刀结果刀被赵福富夺走并向对方冲去,陈小平也追去了,其看见陈小平一方还有母应权和赵朋,其就打车走了,并辨认了母应权、赵福富。13、同案犯陈小平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曾光荣打电话来说表弟被打,让其和梁红军、罗仕宽一起去帮忙。其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其和赵福富、梁红军、母应权等人将对方拦住,后双方互相捡石头扔对方。对方一个人在双岘路跌倒,母应权、赵朋、赵福富就用竹竿打那个人,罗仕宽用一把刀砍中那个人两刀。其辨认了赵福富。14、同案犯曾小洪的供述,证实当晚赵贵福被打后,其和曾光红先下楼,在和平年代门口其看到附近有十几个其这一方叫来的人。等对方的人从和平年代出来,曾光红等人就把对方拦住并开始打对方,其也冲上去打,对方开始用砖头扔,后来就散开逃跑,对方有一个人倒在马路上,其这一方有三、四个人围着用竹竿打,之后其就跑走了。15、同案犯李仕高的供述,证实其去和平年代ktv帮忙,等其到时,其他人都跑了,其只看到有人被打伤了,躺在路上。16、同案犯母应权的供述,证实当晚其接到曾光荣电话让其去帮忙。其到和平年代后看到陈小平等十几个人站在门口,之后对方的人就与其这一方的人打起来了,双方是用石头扔的,其就从路上捡了一个竹竿冲上去打,当时有陈小平、赵朋、梁红军等六、七个人在打,赵朋从其手上夺了竹竿去打。17、人体损伤鉴定书、人体伤害初检意见书,证实张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贵福、张某戊因2011年9月15日和平年代ktv殴打事件受行政处罚。19、通话记录,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赵福富与曾光荣、陈小平有过通话。20、被告人赵福富的供述在卷,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案综合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生前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死亡证明信等证据附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关联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勇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赵福富等人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罗玉勇、赵福富的行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玉勇和赵福富等人系共同犯罪,罗玉勇系主要纠集者和作案工具的购买者,系首要分子,应予严惩。被告人赵福富在公共场所随意追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已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福富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福富如实供述自己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罗玉勇、赵福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福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罗玉勇、赵福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罗玉勇承担人民币100000元(含罗玉勇家属已代赔偿部分),被告人赵福富承担人民币100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峰代理审判员:李政臻人民陪审员:顾明华

代书记员:汪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