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男。系被害人吕字明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系被害人吕字明之母。被告人黄海龙,男。2013年3月8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潘某,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海龙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金市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海龙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海龙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海龙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刘某撤回对被告人黄海龙的起诉。
审判长:支起来代理审判员:金琳人民陪审员:顾明华
代书记员:斯蓓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