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世培。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蔡世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基本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严某某此次故意杀人系家庭纠纷矛盾引起,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严某某系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本案案情特殊,被告人严某某杀害亲生女儿系一时冲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与胡某甲于2010年7月份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7月23日生育一女胡某丙(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下半年以后,被告人严某某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和胡某甲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8月3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县百丈漈镇淡阳村周某甲家中,将其女儿抱到一楼卫生间内,将门反锁后,用右手掐住胡某丙的脖子并将胡某丙倒立按在装有水的水桶里(水满到胡某丙胸部位置)。胡某甲在发现异样后,遂和周某甲一起踹门(未果),在此期间,被告人严某某打110报警并称自己把女儿谋杀了。后胡某甲和周某甲用铁棒撬开卫生间的门板,并用铁棒捅翻木桶救出胡某丙,经胡某甲做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医院抢救后,胡某丙方才脱离生命危险。同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出警的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案发期间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严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31日,自己在丈夫胡某甲的姐夫家一楼卫生间里,将门反锁,用手掐住自己女儿的脖子并把她头按在水桶里,当时水桶里的水是满到自己女儿的胸部位置,大概持续了三、四分钟。后来胡某甲他们就过来敲门,自己都没有开门,他们就开始踹门。自己害怕起来,就打了110报警说自己把女儿谋杀了,让警察过来救。之后胡某甲他们就用铁棍把门撬开,把自己从卫生间里拉出来。被告人严某某在侦查阶段还供述自己的丈夫胡某甲平时比较懒惰,家里的事情都不管。2011年生下女儿后,发现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便花了很多钱去治疗,胡某甲还说自己乱花钱,自己就经常和他吵架。后来为了给女儿治病,自己和对面一个老头好过几次,那个老头平时会给自己零花钱花,为这事自己和胡某甲也打过几次。2、证人胡某甲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妻子即被告人严某某在2010年7月经人介绍,没多久就结婚。严某某平时脾气比较暴躁,经常跟自己吵架还动手打人。2012年8月31日,严某某带着女儿住到自己姐夫家里,自己就过去找她。当天晚上,严某某在洗完澡后把女儿也抱到卫生间里,然后把门反锁起来。自己觉得奇怪就去敲门,严某某也没有开门。后来自己听到女儿“啊”的叫了一声就没声音了。自己觉得情况不对就踹门,接着自己的亲戚也过来帮忙踹门,并用一根撬棍撬开二块门板。自己便急忙从撬开的门缝钻进去,看到严某某在打110报警,而女儿的头部还在水桶里,全身衣服湿漉漉,当时已经没有心跳了。自己便赶紧抱出来做人工呼吸,后来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才脱离危险。证人胡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证实自己平时和严某某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打架,自己有跟她提出离婚,她不同意。自己的女儿在2012年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平时喘气比较辛苦,不过医生说以后可以用手术治愈,也花不了多少钱。严某某平时对女儿都挺好的,在案发前几天她和同村一个老头搞姘头被自己堂叔发现后,她就说要把小孩子送人。案发当天严某某躺在姐夫家门口的时候,自己听人说严某某说女儿心脏病养不大,掐死算了。在案发以后,女儿经常哭哭啼啼的,还害怕女的。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31日晚,自己从外面回来,听到胡某甲说女儿可能被严某某弄死在卫生间里,自己就和胡某甲一起踹门,后来又用铁条去捅。在门被捅开一个小口后,自己看到严某某的女儿被头朝下放在一只红色水桶里,便赶紧把水桶弄翻,然后胡某甲从小口钻进去把小孩子抱起来送医院抢救。之后自己就把严某某拉到家门口水泥地上。之前在卫生间里的时候,自己有听到严某某有打110报警,后来严某某想逃跑被自己抓回来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和胡某甲夫妻关系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很紧张,经常打架、吵架。自己还听说严某某想去二源把孩子送掉。2012年8月31日,严某某来到自己家里,带着女儿到卫生间洗澡。自己想拿点盐给孩子洗澡用,但是敲了几次门都没反应。自己还听到严某某在打电话说“淡阳村”,胡某甲以为女儿被杀了,便去敲门、踹门,之后自己的丈夫周某甲也帮忙踹,一直都没人回应。接着,胡某甲就找了一根铁棒,然后周某甲用铁棍把门撬开几块,自己就看到孩子头朝下倒在水桶里,水桶里也有水,而严某某就站在边上看。胡某甲就钻了进去把孩子抱出来,抱出来的时候孩子已经不会哭了。周某甲就把严某某抓住。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被告人严某某和胡某甲经常吵架。案发当天晚上,严某某在洗完澡后把女儿抱到卫生间里,后来大家去敲门都没反应。胡某甲就觉得事情不对,怀疑女儿被谋杀了,他就和自己儿子周某甲一起踹门,后来又用一根铁撬棒撬门。在撬开二块板后,自己看到严某某在打110报警,而胡某甲的女儿是头朝下泡在装满七八分水的塑料水桶里。周某甲便马上用撬棍将水桶翻倒,然后胡某甲就爬进去把他女儿抱出来。当时自己看到小孩子脸色全白。胡某甲就对孩子做人工呼吸后,孩子慢慢才有呼吸,之后胡某甲就把孩子送到医院去了。6、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自己在楼上听到有踹门的声音,后来下楼就看到儿子周某甲和胡某甲在踹卫生间的门,接着他们又用铁撬棒把门撬开二块,自己就看见胡某甲的女儿头朝下倒在一只装水的红色塑料桶里。后来胡某甲就爬进去把女儿抱出来并做了人口呼吸,严某某则被周某甲抓住了。7、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和胡某甲是二、三年前结婚的,严某某是二婚的,她平时看起来一切都正常,但是在花钱上没有计划而且生活作风上也有问题。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听说被告人严某某在岭头想把女儿送人。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和胡某甲因为经济问题经常吵架。10、温州市鹿城精神疾病医院温鹿精医(2012)精鉴字第222号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期间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及从案发现场提取红色水桶一只,经被告人严某某当庭辨认,该水桶就是用来溺死胡某丙的作案工具。12、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31日在文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拍摄照片四张,证实被害人胡某丙颈部、大腿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势。13、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胡某丙在案发当日送至文成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治疗于2012年9月3日出院。14、录音光盘,证实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向文成县公安局报案,并承认自己杀害了自己的亲生女儿。15、接警单,证实2012年8月31日18时52分,手机号为151××××****向文成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报案。16、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3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百丈漈镇淡阳村抓获被告人严某某。17、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严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且在犯罪后能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未遂情节,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桶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炜人民陪审员:周海萍人民陪审员:周圣达
代书记员:戴乐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