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陆红霞、杨金德。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信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信及其辩护人杨金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田小信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小信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田小信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减弱,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田小信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田小信系初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田小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田小信在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天潭村周塘路386号109室其姐夫杨某乙的租房内,和被害人赖某丙等多人一起喝酒打牌时,与赖某丙发生争吵,后被他人送回宿舍。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田小信将一把水果刀藏匿在裤袋内返回上述租房,与其他人一起吃晚饭。其间,被告人田小信趁人不备,突然拿出水果刀刺向坐在床上的赖某丙,但刺中紧挨赖某丙的周某的手臂,接着,田小信又跳上床按住赖某丙,猛刺其胸部二刀。随后,田小信被杨某乙等人制服并控制住。赖某丙因被刺破左右双肺致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赖某丙的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田小信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田小信的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日17时许(18时不到点),在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天潭村周塘路386号109室杨某乙的租房内,其和赖某丙并排坐在床边,桌子的另一边是被告人田小信站着。突然,田小信跳上床,用一把水果刀把其左上臂给捅了。赖某丙往床上躲,坐到了床上,田小信扑过去,用刀捅了赖某丙。赖某丙跑出去,其看见赖某丙胸口有个口子,嘴里一下子吐出血,接着就倒地。杨某乙从外面跑进来,把田小信按住,夺了田小信的刀。田小信捅人的是一把不能折叠的长约三十公分宽三四公分的水果刀。田小信应该是去捅赖某丙的,其因靠着赖某丙坐着,左上臂被捅了二刀,后来在慈溪市人民医院缝了几针。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其把慈溪市天元镇天潭村周塘路386号109室的房子出租给杨国顺。2012年10月2日17时许,其在自己家里吃饭,听到出租房住的外地人在吵架,出去看到有一个外地人满身是血,就打110报警电话。这些外地人当时在杨国顺租房吃饭,他们好像喝了很多酒。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有很多和其一起在天元阿尔特家具厂上班的老乡聚在杨某乙租房里喝酒打牌,后来其也过去玩。赖某丙等四人围着一个桌子在打牌喝酒,还有三个人在旁边喝酒。16时许,被告人田小信也到杨某乙租房。后来田小信站在旁边看赖某丙他们打牌。其中一个打牌的人因为打错牌,被罚喝酒。田小信在旁边说这副牌不能算,赖某丙就对田小信说他们在打牌,让田小信不要多嘴。于是赖某丙和田小信两个人吵起来,他们吵了没多久,被几个老乡拉开。田小信的姐夫把田小信送回了自己的宿舍。约半小时后,其和大家已经开始吃饭了,田小信又进来,站着和大家一起吃了一会儿。赖某丙和周某一起坐在床上,在桌子的东边,其坐在桌子南边角上,田小信站着在其正对面,田小信的左手边是周某。突然田小信把碗一丢,从衣服里拿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朝赖某丙冲过去,其和大家去拉但没有拉住田小信,田小信就用刀去捅赖某丙,周某挡了一下,周某的左手臂被捅出了血。田小信把周某拉开跳到床上去,一下子把赖某丙压倒了,用水果刀往赖某丙的左胸口和肚子上捅了两刀,其和大家冲过去把田小信按倒在地上。杨某乙把田小信的刀夺下,丢到墙角。赖某丙被捅后跑到房子外面去了,等其跑到房子外面时,赖某丙已经倒在地上。后来一个叫“黎斌”的老乡报了警。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警察通知医院的急救车过来,其和杨某乙一起把赖某丙送到了医院。到了医院后赖某丙因伤势过重死亡。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其到杨某乙家去吃晚饭,看到有约八个人在杨某乙屋子里面吃饭,其也坐在里面。后来开始吃饭,因为房子里面人很多,其就盛了一点饭去外面吃。过了一会儿,其看到被告人田小信也来了。田小信进到杨某乙屋子后就在那里吃饭。后其在屋子外面看见田小信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朝赖某丙冲了过去,在赖某丙身上捅了几刀。其看到后因害怕就跑到别的地方去了。后来赖某丙被人抬出来。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其和几个贵州老乡在天元镇天潭村周塘路其哥哥杨某乙家吃饭,是从16时许开始吃的,当时一起吃的有赖某丙、曾某、杨某乙等人。半小时后,田小信过来。田小信到了以后就跟大家喝酒,后来其和赖某丙、曾某开始打牌斗地主,谁输了谁喝酒。其出错了一副牌,赖某丙叫其罚酒,田小信就帮其叫其不要喝,这样田小信和赖某丙吵起来,吵着吵着就要动手打架了,被其和大家拉开,田小信被李顺军送回家去。过了20分钟,田小信又回来,进门后笑着说了一句我不吃菜,喝点汤就好了,说完就冲向赖某丙。其回头看到田小信手里拿着一把30厘米长的刀在捅赖某丙,其和大家冲过去拉住田小信,按住他然后报了警。赖某丙被送到医院。其和大家到医院后才看到赖某丙左边胸口被捅了一刀,中间胸部也被捅了一刀,另外右手上也有伤口。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其和赖某丙、杨某甲等八个贵州老乡在天元镇天潭村周塘路其租房玩,打牌斗地主并喝酒,大家轮流着打牌。后被告人田小信也到其租房来一起玩。16时左右,其去炒菜。过一会,听到田小信说他们牌打得不好,田小信就和赖某丙吵起来,吵着吵着就要打起来了,其过去把他们两个拉开,并叫李某乙把田小信送回厂里的宿舍。17时许吃饭的时候,田小信打其电话,让其把他爸爸妈妈照顾好。其问他什么意思,田小信说你不要管。其说现在我这里不欢迎你,我把饭给你留着,等你酒醒后过来吃。田小信说他马上过来。过了三四分钟,田小信回到其租房,其让女儿盛了一碗饭,田小信就端起来吃,因为房间人太多,其就到外面去吃。其出去后房间里吵了起来,听到田小信和赖某丙打起来,其进去看见田小信拿着一把刀站在床上,就上去把田小信按倒在床上,把刀夺下来。其手也被弄伤了。赖某丙捂着胸口走到门外面去,其就抓住田小信的衣服到外面,看见赖某丙坐在地上,胸口上都是血,地上也是血,两个老乡扶着他,有人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和120救护电话。警察到后,其把田小信交给警察,送赖某丙到人民医院,后来赖某丙死亡。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其和杨某乙、赖某丙等人在杨某乙租房玩。16时许,被告人田小信来到杨某乙租房,和大家一起喝了点酒。后来田小信和赖某丙发生口角了但没有打架,杨某乙听见后就把田小信赶走了。等赖某丙上完酸菜鱼后田小信又回来了,杨某乙叫他女儿给田小信打了碗饭,因为桌子很小,坐不下这么多人,有几个人就到屋外去吃了。田小信说“今天有你就没有我”,说完就从床上跳过去用刀捅赖某丙的胸口(当时赖某丙坐在田小信的斜对面),赖某丙被田小信捅伤,其扶赖某丙出到了门口,见赖某丙胸口流了很多血,嘴巴也吐血了。后有人报了警,杨某乙等人也将田小信抓住了,等警察到了就把赖某丙送医院,田小信也被带到了派出所。8.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田小信和赖某丙等人在杨某乙租房,杨某乙为了不让田小信闹事把田小信送了回去。后来在吃饭时,田小信返回杨某乙租房。杨某乙叫其给田小信盛饭,其拿了个碗给田小信,田小信自己盛的饭。田小信倒了酸菜鱼汤到饭碗里说这个好吃,在田小信喝汤时,其看见田小信的裤袋里有一把刀,刀子没有露出裤袋,但透过裤子能看到那是一把刀,裤子凸出来了。这时,田小信已经把饭碗丢在地上,眼睛睁得大大的看着赖某丙,其就跑到外面对其妈妈说田小信有刀的事情,说完后马上回进去,赖某丙已经出来了,手捂着胸口,杨某乙把田小信的刀夺了下来。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下午,其和赖某丙、被告人田小信等人在杨某乙租房里喝酒,田小信因为饭桌上赖某丙不让他喝酒的事情和赖某丙吵了起来。其和另一个人把田小信送回了租房一楼宿舍旁,其又回到杨某乙的租房吃饭。在杨某乙喊他孩子去帮田小信盛饭时才发现田小信又进了租房。后来听到有碗砸在地上的声音,其抬起头看到田小信手里拿着一把刀和赖某丙打了起来。其和大家上前把田小信拉开,押着田小信出了租房,看到赖某丙躺在厕所旁,胸口已经渗出血来了。后来110警车先过来了,其和大家把赖某丙送上了警车,田小信好像就被派出所带去了。1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18时左右,其和赖某丙、被告人田小信等人在杨某乙的租房里吃饭,因为人多,其到租房外面吃。出租房没多久听到租房里面有吵闹声,其进租房去看,看到赖某丙已经躺在床上,胸口流了很多血,田小信被其他几人按倒在床的另一头。后110警车先过来,大家就把田小信押进了警车,把赖某丙送到医院。1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日16时,其和赖某丙、被告人田小信等人在杨某乙租房里,其和杨某乙去烧菜,后听到田小信在说赖某丙,杨某乙就把田小信拉走,不让田小信留下来吃饭。后田小信又回到杨某乙租房。杨某乙叫他女儿给田小信去盛饭,田小信拿鱼汤倒在饭碗内说“吃了今天,不知道明天有没有”。因为坐不下,其就出去到门口吃。后杨某乙的女儿跑出来对其说田小信的裤袋里藏了把刀。不久赖某丙用手捂着胸口跑出来后倒在地上,胸口流了很多血。杨某乙将田小信抓住了,杨某乙的手也被田小信划伤了。12.证人赖某甲(赖某丙父亲)的证言,证明赖某丙的个人情况,并证明赖某甲已经辨认过被害人赖某丙尸体,确认被害人是其儿子赖某丙。13.慈溪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处警经过说明、协警郑骏凯的证言,证明现场位于慈溪市天元镇天潭村周塘路386号。该号主体建筑为两间两层的楼房,楼房南侧为院子,院子中间为车库,车库南面为一排东西向平房,共7间。中心现场位于该排平房最西向一间,即109室租房。在靠西墙门北侧0.8米处院子地面上有一0.3米×0.5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提取一处,标记为1号血迹);该门南侧租房地面上有一0.2米×0.2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提取一处,标记为2号血迹);在该处血迹南侧地面上距西墙1.1米、距北墙1.2米处有水迹,该水迹南侧地面上距西墙1.1米、距南墙2米处有一1.1米×0.5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提取一处,标记为3号血迹);该血迹南侧地面上距西墙1.6米、距南墙1.8米处有一1.4米×0.3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提取一处,标记为4号血迹);109室租房内二张床之间有一条0.6米的过道,过道地面上有一0.9米×0.4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提取一处,标记为5号血迹);南床北侧床沿床单上距床头0.7米有一处滴状血迹(已提取,标记为6号血迹);北床南侧床沿床单上距床头0.7米有一0.4米×0.1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提取一处,标记为7号血迹)。在109室租房床底下发现并提取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提取的水果刀经被告人田小信辨认,确定系被告人田小信的犯罪工具。14.慈溪市公安局的提取笔录、提取情况说明,证明在2012年10月2日抓获被告人田小信,提取了田小信的白色T恤一件、灰黑色休闲裤一条、灰白色格子板鞋子一双,提取田小信血样一份做DNA鉴定;在2012年10月2日24时许,提取了被告人田小信的血液做乙醇浓度鉴定。15.慈溪市公安局的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在2012年10月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田小信进行人身检查,发现田小信左手肘外侧有一处挫伤,左手臂外侧有一处擦伤。16.慈溪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书、慈溪市人民医院的抢救病历及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害人赖某丙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右双肺致大出血死亡。赖某丙于2012年10月2日18时33分被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时心电图呈直线,自主呼吸无。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0分宣布死亡。17.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赖某丙部分肝脏、胃及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镇静药物和毒鼠强成分。18.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1)1号、2号血迹,被告人田小信T恤衫右胸口上一处血迹、被告人田小信右鞋底上一处血迹,刀刃上一处血迹,被害人赖某丙左右手指甲上斑迹,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害人赖某丙,支持上述生物学检材为赖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被告人田小信裤子左膝上一处血迹,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田小信,支持上述生物学检材为田小信所留;(3)3、4、5、6、7号血迹均为排除赖某丙、田小信外的另一名男子A所留。19.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田小信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2.2mg/100ml。20.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2012年10月2日,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群众的指认下将被告人田小信抓获。2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田小信、被害人赖某丙的身份情况。22.被害人赖某丙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及提供的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害人赖某丙亲属以赔偿已经达成和解某,要求对被告人田小信从轻处罚。23.被告人田小信的供述,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信为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小信的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田小信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小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犯罪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仁赞审判员:杨立奋人民陪审员:罗曼丽
代书记员:金欢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