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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述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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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罪犯周述红,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述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述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周述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述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2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述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述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