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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彦雄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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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系被害人陈建英之父,被害人杨诗涵之外祖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少侬,女,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陈建英之母,被害人杨诗涵之外祖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之诉讼代理人黄民峨,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彦雄,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婷,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彦雄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日、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及代理人黄民峨,被告人杨彦雄及指定辩护人陈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彦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主张的赔偿请求没有提出意见。被告人杨彦雄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特定在婚姻家庭内部的,较其他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其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杨彦雄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不判处被告人杨彦雄死刑立即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彦雄与被害人陈建英于2007年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即被害人杨诗涵。被告人杨彦雄与被害人陈建英婚后住在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三楼,该楼房是一座独立的楼房,一楼是茶叶铺面,二楼放杂物,杨彦雄的父母杨仰珊和李巧华住在四楼。被告人杨彦雄自2010年参与赌博后多次欠下赌债,因无法归还赌债和戒除赌瘾曾有轻生行为,后其父杨仰珊变卖厝地和被害人陈建英的父亲陈国平筹款为其还清所欠赌债。2011年年中,被告人杨彦雄再次赌博输钱欠下高利贷,同年7月4日晚,高利贷债主到被告人杨彦雄家中追讨欠款。被害人陈建英得知后于5日凌晨0时许与杨仰珊、李巧华、陈国平到杨彦雄、陈建英的卧室质问杨彦雄,并劝其戒赌,被告人杨彦雄均沉默以对。杨仰珊、李巧华、陈国平无奈于当天凌晨1时左右离开杨彦雄、陈建英的卧室,陈国平离开杨家,杨仰珊、李巧华到四楼睡觉,被告人杨彦雄与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留在卧室中。后被告人杨彦雄萌生先将被害人陈建英杀死后再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掐住被害人陈建英的脖子,直到陈建英不能动弹,然后从抽屉内拿出两条塑料扎带勒住陈建英的脖子,致被害人陈建英窒息死亡。后被告人杨彦雄用毛巾清理掉被害人陈建英脸上的血迹。接着,被告人杨彦雄用两条塑料扎带勒住被害人杨诗涵的脖子,后又用双手掐住杨诗涵的脖子,直到杨诗涵不能动弹。被告人杨彦雄将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的尸体平放在床上并盖上被子,用塑料扎带勒住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未果,遂逃离现场。当天上午8时多,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的尸体被李巧华发现。第二天13时许,被告人杨彦雄在澄海区花园酒店后面阳光公寓208房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均符合被他人扼、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仰珊的证言:我儿子杨彦雄与陈建英2007年结婚,婚后住在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三楼,我和妻子李巧华住在四楼,该楼一楼是茶叶铺面,二楼放杂物,是一座独立的楼房。2008年陈建英生育一女儿杨诗涵,因是未婚先孕要罚款,故没有给杨诗涵报户口。杨诗涵得了轻度先天性脑瘫,一直要到医院理疗。杨彦雄与陈建英婚后关系很好,陈建英孝敬公婆,疼爱女儿,我们一家关系很好。杨彦雄从2010年开始参与赌博,输掉了很多钱,2010年初家里替他还了十几万元,4月份,他又输了六七十万元,有人来家里讨钱,我无奈将家里的一块地卖了让他还债。之后我们家人让他保证不再赌钱。案发前一个星期,儿媳陈建英告诉我,杨彦雄又赌博输了钱,通过变卖汽车等方式还债20多万元,还欠别人45万。2011年7月4日下午6时许,我妻子李巧华告诉我说有个男人到家中找儿子杨彦雄要钱。5日凌晨,杨彦雄的情绪很坏,陈建英让我们夫妻二人去劝说杨彦雄。之后我们与亲家陈国平三人一起来到儿子的房内,责问儿子为何又赌博,打算如何还钱,杨彦雄一直没有说话,陈建英在旁边劝说杨彦雄说有事要和父母说清楚,看怎样解决,杨彦雄一直不出声。最后我问我儿子到底欠人家多少钱,陈建英说刚才听说杨彦雄说欠了60万元。陈国平说该卖的都卖了,要怎么办。我让杨彦雄将过程和打算怎么还讲给我听,但杨彦雄还是没有说话。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们夫妻二人与陈国平离开杨彦雄、陈建英的房间,陈国平先回家。我和妻子上四楼后,我妻子说儿媳没吃晚饭,她下去拿碗牛奶给儿媳喝。后来她上来说儿媳说喝不下,只喝了半碗,我们就睡觉。到早上6时左右,我要去李巧华经营的日杂店开店,到楼下发现陈建英的摩托车不见了,我也没有怎么理会,以为是她开摩托车去买菜。后来李巧华也到店里。上午8时许,陈国平到日杂店坐,李巧华说要回家中抱孙女杨诗涵到店内吃饭。大约过了十分钟,李巧华跑回店里说儿媳和孙女在三楼房间的床上,全身冰冷,可能死了。我与陈国平马上跑回家,进去后便看到儿媳和孙女躺在床上,还盖着被子,我去推儿媳,发现她全身僵硬,没有体温。因她穿着睡裙,我在房内找了一条牛仔裙给她穿上,我发现陈建英的脖子绑着白色的伸缩绳,绑在脖子上的伸缩绳不是很紧,我马上用手将绳子解开。陈国平就上去将孙女抱到房间外面,杨诗涵脖子也绑着一条白色伸缩绳,绳子勒得很紧,没办法用手松开,我找了把指甲钳把绳子剪断,之后陈国平就将杨诗涵放在房间外的客厅地上。表弟黄志伟赶到后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报了警。到中午,我查看手机,看到儿媳陈建英4日晚10:01分发来的短信,内容为:爸,阿雄刚才和我说实话,他总共欠了60万,他是真的知道错了,希望你们能原谅我们,他的心情很不好我希望你不要骂他,他也不让我告诉你们,这次他真的知道错了,你们原谅他吧。2、证人李巧华的证言:我们全家人住在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一、二楼没有住人,三楼住儿子一家三口,我和丈夫及小女儿杨育纯住在四楼。2011年7月5日早上8时多,我儿媳的父亲陈国平来到我们日杂店,由于陈国平比较爱惜外孙女杨诗涵,所以我想上去抱杨诗涵到日杂店。我敲我儿子一家的房间门,但没人来开。我用手去推门,发现门反锁,无法打开。于是我便回四楼房间找我儿子房间的钥匙。当我打开门时发现我儿媳和孙女两个人躺在床上,身体用被子盖着,非常整齐,我便去叫儿媳起床,发现她一动不动,脸已发黑,所以我非常害怕,马上去找我丈夫和陈国平上楼来。我们发现我儿媳和孙女已经死亡,两个人脖子都套有白色扎绳,我们马上剪断扎绳,但发现她们两个人已经死亡。我发现她们死亡后就下楼去关门,上楼时发现孙女的尸体已经被搬到客厅。当天家里的门窗没有受到破坏,我从未见过家里有白色扎绳。杨彦雄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从来不吵架。杨彦雄好赌,2010年赌球输了几十万元,我把厝地卖了给他还债。2011年7月4日下午6时多,有一个男子来我家找杨彦雄,我儿媳听后就带他到三楼找杨彦雄,那个来找他要钱的人大约四十岁,偏胖,外号其他。该男子呆了十多分钟后离开,杨彦雄从那之后就变得寡言,7月5日凌晨0时多,我听我儿媳说杨彦雄赌博输了60万元,杨彦雄是和一个外地人赌六合彩。所以当晚他的岳父和我夫妻二人就做他的思想工作。当时他一直不说话,到凌晨1时我们就回房间睡觉。杨彦雄的白色三菱小汽车已于十多天前卖掉了。案发后杨彦雄去哪里我不清楚。3、证人陈国平的证言:我女儿陈建英婚后和杨彦雄住在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三楼,杨彦雄的父母住在四楼,一楼开茶叶铺。我女儿女婿平时感情很好。2011年7月5日凌晨0时许,我女儿陈建英在其家里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她那边,说杨彦雄情况不对。我听后便过去,看见杨彦雄的父母也在家里,而杨彦雄则躺在他卧室的床上不声不响,我女儿便悄悄告诉我杨彦雄赌博输了60多万。我当场便询问杨彦雄父母他是不是赌输了那么多钱,还边质问杨彦雄边和他讲了很多道理,但他都不声不响,只是静静地躺着不动。这样有一会儿,我觉得无奈,便和他父母去四楼商量该怎么办。我在四楼一直到1时20分左右才离开,离开时我见我女儿女婿的门已经关了,我就打我女儿的电话跟她说我走了。起床后我还是不放心,便在5日8时多去他们家的店铺。杨彦雄的母亲说她刚出来,看见杨彦雄夫妇的房门还关着,房门反锁着,估计还在睡。我便打电话给我女儿,手机关机了,我觉得奇怪,我女儿从未关机过。杨彦雄父亲说他出门时发现我女儿的摩托车不见了,杨彦雄母亲便说她再去敲一下门。不一会儿,她便慌张地跑来说不好了,她刚才去敲门,还是没人开门,便拿钥匙开门,见儿媳及孙女都躺在床上死去。我和杨彦雄父亲听后便过去,看见我女儿的房门开着,只见我女儿和孙女二人躺着,我女儿躺在靠门的床边,孙女躺在里面。我们见状便上前去摸她们的四肢,发现已经凉了,而且脖子上有扎绳勒着。我于是解开孙女的绳子,杨彦雄父亲解开我女儿的绳子。因我孙女脖子上的绳子比较难解开,我便叫杨彦雄父亲拿剪刀剪开,再将孙女抱到三楼客厅的一角对她作急救措施,但都无效。当时我女儿穿着一件睡裙及内裤,过后我们才给她穿上一条短裙,我孙女是穿着一件睡袍。她们脖子上的绳子是平时用于固定电线用的那种,但比较粗大,也是塑料的,白色的。事发后我就清楚这事是我女婿杨彦雄干的,心想你要死就去死,还害死老婆孩子。我一时冲动起来,便走入我女儿的房内,用双手将梳妆台上的所有东西推扫落地,并打开梳妆台抽屉,想找是否有留下字纸,但没有找到。我认为女儿陈建英与外孙女杨诗涵是我女婿杨彦雄勒死的,因为他赌博成瘾,欠了很多钱。杨彦雄这几年因赌博出过几次事,有一次输30多万,都是我们几方凑钱才还清的,2010年4月又输40多万,搞得他开煤气割脉自杀,幸被发现送去救治才没事,后来是家里卖掉厝地及他的飞度小汽车才还清。这次在半个月前我便知他又赌输钱,他的三菱小汽车不见了,而且他人心神不定,案发4、5天前我女儿跟我说输20多万,到了7月5日凌晨我才知道是60多万,所以是他想不开,才搞出这件事来。我女儿的摩托车不见了,应是杨彦雄开出去的。4、证人陈少侬的证言:2011年7月5日上午8时许,我接到杨彦雄母亲的电话,称我女儿陈建英与外孙女杨诗涵被人杀死在他们家三楼。我到后看到女儿、外孙女是被人勒死的,而杨彦雄不知去向。杨彦雄常赌博,输掉很多钱,还欠下一大笔赌债,2010年3、4月份曾因此割脉自杀。杨彦雄与陈建英夫妻平日并无矛盾。5、证人陈国伟的证言:2011年7月5日上午9时许,我接到哥哥陈国平的电话,说陈建英店里出事。我赶到澄海区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清心茶店,陈国平告诉我,陈建英和杨诗涵两人死了。在三楼陈建英的房间,我看见陈建英躺在床上,杨诗涵则躺在客厅一个角落。6、证人杨创锋的证言:我和杨彦雄是朋友,杨彦雄好赌,主要赌球和赌木虱,因赌博输钱2010年曾自杀。我听说杨彦雄近期输了很多钱。我叔叔其他本名叫杨雄楷,是在搞六合彩的。7、证人杨涛的证言:我和杨彦雄是同学。杨彦雄与妻子陈建英的感情很好。杨彦雄喜欢赌博,这几年输了很多钱,2010年还因为输钱而自杀。案发前几天,杨彦雄说他赌博欠下几万元。7月4日晚,杨彦雄叫我去他家,拿了两张银行卡让我帮忙取款3万元来还别人。7月5日我得知杨彦雄家出事后便将银行卡和钱交给了他的表兄黄志伟。8、证人黄志伟的证言:2011年7月5日上午8时许,我的三姨李巧华打电话说,她儿媳及孙女二人死亡,杨彦雄则不知去向。我赶到杨彦雄家三楼的卧室,看到杨彦雄的妻子陈建英和女儿二人被人用塑料绳勒死了,我便用杨仰珊的手机报警。我听说杨彦雄最近赌博输了很多钱,7月4日傍晚有人去他家讨债,杨彦雄压力大,所以才会杀死自己妻子女儿。另外,杨涛告诉我,杨彦雄昨晚曾让他帮忙取3万元还别人,现在银行卡和钱已托我交还给杨仰珊。9、证人杨桂梅的证言:杨彦雄是我弟弟杨涛的同学。杨彦雄和我的关系很好,他曾向我借过钱,每次都是一至二万元。但是最后一次他向我借五六万,我没有那么多就借给他三万元,至今未还。杨彦雄在2010年曾轻生过一次,在轻生的前一天晚上他拿了三万元还给我。10、证人陈建波的证言:2011年7月5日晚9时许,有一名20多岁的本地男子向我购买了一张手机SIM卡和苹果四代手机的充电器。11、证人陈丽芳的证言:我经营一家晨光文具店。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有一位二十几岁的男子开着摩托车在我店里买了一盒刀片。12、证人林韩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韩松的证言:我在花园酒店后的阳光公寓当保安,2011年7月6日中午配合派出所抓获一男子。该男子是2011年7月5日早上6:37入住阳光公寓,入住是没有登记姓名,只写了一个陈,他开着一辆粉红色的摩托车。证人林韩松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12张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林韩松指认其中第4号照片中的人(被告人杨彦雄)就是在阳光公寓被抓获的男子。1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汕公(刑)勘(2011)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现场系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仙居大道8号为四层楼房,一楼到四楼的窗户均加装有防盗网,所有门、窗、锁均没有破坏痕迹。中心现场位于三楼,三楼主卧室床上有女尸(陈建英)一具,睡衣前衣领处及吊带均附着片状血迹,女尸头部北侧的凉席上有一点状血迹,在衣柜和睡床间的地面上有血迹及塑料扎带一根,上面粘附有血迹。衣柜内有塑料扎带6根;主卧室洗手间内红色水桶内有血水及白色毛巾1条,毛巾上粘附有血迹及粘液。三楼客厅靠南墙地面上有女尸(杨诗涵)一具,女尸头部北侧地面上有塑料扎带1根。三楼食厅簸箕内有玻璃碎块、卫生纸1团、塑料扎带1根;卫生纸团上有点状血迹。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血迹6处、塑料扎带9根,毛巾1条。14、汕头市公安局出具的(汕)公刑现照字第05号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仙居大道8号的现场情况。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杨彦雄辨认,确认无误。1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澄)公(司)鉴(尸检)字(2011)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陈建英颈部环状索沟,索沟上方密集点状出血,索沟旁可见点、片状皮下出血及擦伤,符合勒颈所致;双侧颈部见挫、擦伤,该伤符合扼颈形成;其面、颈部密集点状出血,眼结膜密集针尖样出血,心外膜下、肺包膜下点状出血,肺水肿、心腔血液暗红色流动性,以上征象符合机械性窒息征象,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结论为被害人陈建英符合被他人扼、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澄)公(司)鉴(尸检)字(2011)1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杨诗涵颈部环状索沟,索沟可见片状皮下出血及擦伤,符合勒颈;双颈侧区见片状挫擦伤,小片状擦伤,该伤符合扼颈形成;其面密集点状出血,眼结膜密集针尖样出血,眼结膜密集针尖样出血,心外膜下、肺包膜下点状出血,肺水肿、心腔血液暗红色流动性,以上征象符合机械性窒息征象,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结论为被害人杨诗涵符合被他人扼、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7、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1)61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的心血、胃内容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镇静安眠药及毒鼠强成分。18、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DNA)字(2011)07072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主卧室卫生间内水桶里提取的毛巾、现场食厅簸箕内卫生纸团上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主卧室衣柜和睡床间的地面上的可疑血迹检材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陈建英血纱检材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被害人陈建英尸体头部北侧的凉席上的可疑血迹检材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19、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2)144号DNA鉴定书,证明经检验,现场三楼食厅簸箕内塑料扎带擦拭物、被害人陈建英的双手指甲擦拭物的基因分型与被告人杨彦雄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主卧室衣柜和睡床间的地面上的塑料扎带上的可疑血迹的基因分型为一未知男性基因分型。20、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2)492号DNA鉴定书,证明经检验,现场主卧室衣柜和睡床间的地面上的塑料扎带上的可疑血迹的基因分型与被告人杨彦雄之父杨仰珊的基因分型一致。2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澄)公(司)鉴(活检)字(2011)93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检验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彦雄左掌背1.0*0.1cm擦伤;颈前区3.0*0.5cm擦伤;面部、颈部、双侧耳后见弥漫性出血点;右腋中线第六肋处0.6*0.2cm皮下出血;左腕内侧至桡侧六处6.7-2.8cm长度不等的愈合疤痕。2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关于杨彦雄故意杀人案的答复函》,证明被告人杨彦雄在作案后第二天被抓获后供述其身上所穿衣服是作案时所穿,经检验未发现血迹;被害人陈建英、被告人杨彦雄的双手指甲经剪取分装阴干、密封保存,一并送检;被告人杨彦雄面、颈部弥漫性出血点符合窒息形成。2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证明2011年7月5日9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凤翔派出所接110报警服务中心传递警情:凤翔仙居大道8号杨仰珊报警称其儿媳陈建英、孙女杨诗涵死于家中三楼的房内床上。凤翔派出所派员前往现场处警并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陈建英丈夫杨彦雄离家,有重大杀人嫌疑。2011年7月5日立案,7月6日案件告破。2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7月6日中午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侦一中队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技术侦查获取到犯罪嫌疑人杨彦雄的具体藏匿地点,在澄海区花园酒店后面阳光公寓208房抓获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杨彦雄。25、阳光公寓出具的押金收据、客户住宿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杨彦雄2011年7月5日6时40分入住阳光公寓。押金收据、客户住宿登记表经被告人杨彦雄、证人林韩松辨认,确认无误。2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凤翔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彦雄指认了其案发后活动及购买刀片的地点。2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杨彦雄时,从杨彦雄身上缴获苹果四代黑色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人民币五千一百元、摩托车一部、钥匙一串和刀片一盒。上述缴获的物品经被告人杨彦雄辨认,确认无误。后除刀片外其余物品已发还杨彦雄的父亲杨仰珊。28、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凤翔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借款给被告人杨彦雄的杨雄楷(土名:其他),目前未能找到该人员协助调查。29、被告人杨彦雄、被害人陈建英的户籍材料和被害人杨诗涵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彦雄、被害人陈建英的户籍基本情况及被害人杨诗涵的基本情况。30、被告人杨彦雄的供述:我自2010年开始参与赌博输掉了很多钱,无法偿还,家里人卖掉了土地和我卖掉了汽车,才还清了赌债。之后我反复戒赌,但没有成功,内心压力很大,曾因此割脉自杀。2011年7月1日到7月4日间,我又去赌博,结果输掉了15多万元,并向东湖人其他借了7万元高利贷。7月4日晚,其他来到我家里找我,嘱咐我按时付还利息。我老婆陈建英因此得知我又去赌博,并质问我,我内心很自责,又产生自杀的念头,只是当时想到还欠朋友杨涛的姐姐3万元必须要还,于是便叫杨涛到我家里拿银行卡帮忙取3万元,但并没有告诉他取钱后如何处理。杨涛走后,陈建英再次劝说我,我越听越自责,就向她表明了轻生的念头。陈建英知道我的想法后叫了我父母和丈人陈国平来到我房间开解我,他们责问我为何还要继续赌博,但我都没有回应。他们三人走后,房间里剩下我和陈建英、女儿三人。7月4日凌晨大约4、5时,陈建英继续劝说我,但我听不进去,后她说如果我要死的话,就让她先死,还用手拉我的手往她的脖子上放,意思让我勒她。我缩回手,她又抓我的手放到她脖子上,来回几次。后来我们躺在床上,我想到如果我死了,老婆和女儿无人照顾,于是我便起身坐到陈建英肚子上,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她被我勒住脖子后便开始挣扎,我们两人从床上摔到地上,她的脸朝下,我坐在她的后腰上,继续勒她的脖子,直到她不再挣扎,然后将她的身子翻过来,从梳妆台的抽屉里找来了两条固定电线的紧束绳,将两条绳子扎在一起,然后用绳子勒紧陈建英的脖子,一直到她无法呼吸。当时她脸色乌青,舌头伸出口,鼻孔流血,我便到洗手间拿了一条毛巾将她脸上的血擦干净,又将地上的血迹擦干净,然后将毛巾放到洗手间的红桶内。勒死陈建英后,我想到女儿杨诗涵患有脑瘫,留她一人在世上也很惨,我抱着她考虑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勒死她。我把她放在床上,在抽屉里拿了另外两条紧束绳勒女儿的脖子,当时我用力一勒紧时,女儿尖叫一声,我马上用手掐住她的脖子,她就不再动弹了,我将女儿放在床上最靠里面的地方,再从地上抱起陈建英让她躺在中间,并帮她们盖好被子。接着,我又去抽屉拿了另外两条紧束绳出来,将两条绳子系在一起,躺在床的外面,用绳子勒住自己的脖子,但绳子断了,之后又拿了两条紧束绳再试了一次,还是没有成功。我担心被家里父母知道自己勒死老婆、女儿,便将老婆的手机关机,将抽屉里剩余的紧束绳和断掉的紧束绳藏到衣柜衣服里面,拿了5000多元和手机等,将房门反锁,后驾驶老婆的摩托车离开家里,这时是凌晨5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在外面到处转,至上午7时左右,在阳光公寓开了间房躲避。当晚,我为了怕被警察抓到买了一张新的电话卡,将原来的卡换下来,还买了一盒小刀片打算用来割脉自杀。7月6日中午,我在阳光公寓被警察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另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彦雄的犯罪行为已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但应依法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被害人陈建英、被告人杨彦雄、原告陈少侬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被害人杨诗涵的父母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杨诗涵的死亡赔偿金按非农业家庭户口计算。原告陈少侬出生于1957年1月25日,至2012年3月2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已年满55周岁,其共生育2名子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的经济损失有:①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15178.59202=607143.18元;②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76981262=27698元;原告陈少侬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13218.23202=132182.3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767023.48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当庭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有关户籍材料、澄海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杨诗涵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彦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彦雄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彦雄致二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鉴于被告人杨彦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杨彦雄依法可给予改造机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应依法确定。对于被告人杨彦雄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彦雄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主张赔偿被扶养人陈国平生活费的请求,经查,陈国平未达到被扶养年龄,也未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需赡养的有效证明,故主张扶养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主张赔偿被害人陈建英、杨诗涵的尸体冷冻费每天150元的请求,经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彦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彦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六万七千零二十三元四角八分。(赔偿金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国平、陈少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向红审判员:陈瑛瑾审判员:欧树江

书记员:廖志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