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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赵晓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鸡冠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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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波,男。199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取保候审,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田铁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旭,被告人赵晓波及其辩护人田铁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晓波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赵晓波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又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晓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宝明

书记员:许席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