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利斌,男。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利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德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利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利斌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崔利斌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崔利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利斌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利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吴景文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