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合先,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同仁县,藏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仁县,捕前暂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合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合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吉合先同马维君、仁青、公保才让、更藏加措、山永海(均已判刑)及多杰、马福财、“龙龙”、“尕稀罕”(均在逃)等人在本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红宴KTV娱乐会所”999包间内饮酒唱歌。21时许,被害人李某、冯某某、何某、刘某某及任某(均系四川来青务工人员)也来到会所唱歌,被安排在666房间。22时许,冯某某在厕所与被告人吉合先碰撞,被多杰要求对吉合先致歉后,吉合先、多杰仍尾随冯某某纠缠,被害人李某遂即上前质问,双方相互推搡并将999包间房门撞开,在包间内饮酒的马维君、仁青、公保才让、更藏加措、山永海及马福财、龙龙、尕稀罕等人见状冲出包间,持刀对被害人一方殴打。期间被告人吉合先与公保才让、多杰持刀对躲入包间内的被害人李某、刘某某、何某砍打,仁青持酒瓶、垃圾桶、灭火器等凶器抛打。马维君、更藏加措、山永海及马福财、“龙龙”、“尕稀罕”持刀将冯某某砍倒,后被告人吉合先及同案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吉合先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滨河大道附近被该县公安民警抓获。经尸体检验,李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左侧股动脉、大隐静脉断裂,造成机体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冯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刘某某属轻伤;何某属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之父李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11月29日23时左右接到青海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生用李某手机给其打的电话,告知李某去世。随后赶至本市并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同时确认其子李某被打致死。2、被害人何某陈述“2011年11月29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老板李某、工友冯某某、刘某某、任某在纸坊街火锅城吃饭,9点多李某提议吃完饭后到KTV再喝酒。从火锅店出来大概走了300米看见红宴KTV娱乐会所,进去以后到666包间。过了1小时我去厕所回来见李某、冯某某、刘某某、任某和旁边包间的一帮人撕扯,就走过去想把两边的人劝开,但是没什么作用。两拨人撕扯中对方从身上抽出砍刀,在包间门口对着李某乱砍,并对他拳打脚踢。他们的人拿刀在我左前额处砍了一刀,头被啤酒瓶砸了两下,还有人用不锈钢的垃圾筒在我的头上砸,被打倒失去了知觉。“120”来才醒过来,几人都被打的头破血流,老板李某躺在地上。把他送上救护车后来到医院,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医院的大夫说李某死了”。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1年11月29日晚上l0点多左右在纸坊街红宴娱乐会所666包间唱歌,中途去厕所里有两个小伙,我不小心碰了其中一个,这男的就让我给他赔礼道歉,我说对不起就从厕所出来。往包间走时厕所碰见两个男的从后面走到我旁边时故意碰了我一下,李某看见就问他们想干什么,然后那两个小伙就和我俩推搡起来,他们包间的人冲出来把我们砍了。何某、刘某某出来想把两边的人劝开,旁边包间冲出来十几个人用刀砍,我被人在头上砍了一刀,转身跑时五六个人追过来对着头部、肩部和背部乱砍,当时昏了过去。被何某叫醒时酒吧里只剩服务员和我们的人,何某说李某在包间里躺着。起来见李某在666包间门口躺着,身上头上都是血,何某、刘某某、任某我们几个人被打的头破血流。120救护车来了,把李某送上救护车来到医院,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李某死了”。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大约晚上22时许,老板李某叫我、任某、何某、冯某某和他一起到歌厅唱歌喝酒去。到歌厅后大约半个小时其他的同事去洗手间,包间里就剩下我和任某。突然从外面冲进来七八个男子,进来后就将我们围起来打,有些人拿起桌上的酒瓶砸。我的左肩膀被瓶子砸了,额头也被人用刀划伤,之后就倒在沙发上晕过去了。醒来听见冯某某在喊李某,李某没回音,才知道李某被捅伤,打我们的人跑了。同事任某、何某、冯某某也受伤了”。3、证人任某证言“我们几人进了这家卡拉OK,我迷迷糊糊躺在沙发上,看见有几个人拿着刀冲进来什么也没有说就开始打我们,有人狠狠踢了我肚子一脚,我就躺在沙发与茶几之间的地上,几十秒后从地上爬起来,听见冯某某叫李某的名字,李某没有反应,在慌乱中有人拔打120,急救车来后李某被拉到医院”。证人祝文证言“当晚在“红宴娱乐会所”999包房陪客人喝酒,房间有十几个人。中间有几个人出去上厕所一直没进来,突然听到外面有打斗的声音,包房的客人全都冲出去,出去之后看到666包房门口地上都是血,有一大群人围在666的门口,之后999包房的客人都走了,在吧台前地面上看到有一个男的抱着头躺着,他的身边都是血”。证人陈灵权证言“当天22时10分,服务员谌欣欣喊我说666包房门口有人在吵架,就和谌欣欣过去劝但没劝开,他们一直打到999包房门口,把门推开后里面的十几个人从包房出来,拿着刀就开始打666的客人,并且一直打到了666包房里面,666的一个客人被打倒在吧台前,打了五分钟左右999的客人全都跑出去,临出门前还打了几下倒在吧台前的那个人,看到666的客人全都倒了。我们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并且打电话通知老板。120的急救车到了之后666的客人全跟急救车走了。看到999包房的客人带着大约20—30公分长的刀,666的客人没带刀”。证人谌某证言“当天22时20分,店里的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店里有人打架,很严重,服务员已经打120了,让我尽快赶过去。然后我让他们打110报警,也就随即往店里去。大约二十分钟后赶到店里,参与打架的两拨人都已经离开,听服务员说他们打架的位置在歌厅的666房里,当时两拨客人分别在999和666包房,看到包房里一片混乱,地上全是血”。证人朱某某证言“红宴”的大堂经理打电话让我过去陪客人唱歌。到了999包厢里有十几个男的。到晚上11点多出去的三、四个人进来,其中一人拿了把匕首手上都是血,包厢里其他人就和进来的人一起冲出包厢,999的客人都进到旁边的包厢,一会他们都离开。到旁边包厢门口见里面躺了一个人,一个人跪着,一个人在吧台跟前躺着,另外一个捂着头站着”。4、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本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红宴娱乐会所”,中心现场位于该娱乐会所999包厢和666包厢等现场的方位、概貌等详细状况。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死者李某左侧额顶部、头顶部、右额部至颧弓部、右枕部有多处锐器所致裂创。左手背部有斜形裂创;左大腿中段内侧有一3cm×2.6cm、创壁整齐,创道深llcm的类三角形裂创,双手指、双足趾甲床苍白。鉴定结论:死者李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左侧股动脉、大隐静脉断裂,造成机体严重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分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何某锐器作用于颜面部,引起左额部和面颊部皮肤裂伤,左眼挫伤的损伤属轻伤;冯某某锐器作用于头、肩、胸背部,引起多处软组织裂伤的损伤属轻微伤;刘某某锐器作用于额面部、右侧胸背部的损伤属轻伤。5、同案人公保才让供述“2011年11月29日晚上马青叫我、多杰、吉先才让(吉合先)、更藏加措、欧阳几个人到纸坊街一地下歌舞厅喝酒唱歌,过了一会儿又来了马青手下的人,加起来有十二三个。多杰出去和人打了起来,对方当时有两三个人打多杰,打到我们的包间门口,包间内的人就出去将对方的人用刀子、啤酒瓶、酒杯打,打倒之后我们就走了。我带的是单刃刀,黑色木把,大约四五十公分长,多杰带的是军刺,其他的人全部带的是藏刀。我当时用刀背朝门口站着的男子头上砸了一刀,把刀子砸断了,又用喝酒的杯子朝坐在沙发上的男子头上砸了一杯子。当时现场的人都动手了,每人手里都拿着刀子。多杰用刀子朝门口的男子身上乱捅,吉先才让、欧阳用啤酒瓶朝门口躺着的人砸。最后走的时候吉先才让在吧台的位置将躺在地上的男子背上踢了一脚”。更藏加措供述“当天晚上马青(马维君)带我们去纸坊街一个KTV里面的一个包间里唱歌喝酒,后来了好几个马青的朋友。当时喝酒的时候大概有十一、二个人。11点左右多杰在包间外面跟别的包间的几个小伙打了起来,我们看到以后所有人一起出去跟他们打起来。我当天拿了一把砍刀,从包间出去以后我就拿着砍刀跟马青、“毛毛”及另外两个马青的朋友把一个小伙打翻,我用砍刀在他背上砍,还踹了几脚,其他人也拿砍刀乱砍。进到对方的包间里见仁青拿着一个垃圾桶朝坐在沙发上的人扔了过去。公保才让说在包间内用刀砍了对方的人,把刀都砍断了,但砍的是哪个人他没有和我说。我们当时在包间里喝酒,突然多杰用背顶开了房门,看到多杰和两三个人互相推搡,我们包间的人全都冲了出去”。马维君供述“那天有我、才让多杰、欧阳、“才让”、“龙龙”、“尕稀罕”、“尕穆萨”、“毛毛”、“尕马乃”等人。被打的人不认识,是一帮年轻小伙,好像是从四川过来的。当时有四个人被打了,具体是什么事情不知道。喝酒时我们的人在包间门口和一帮人发生了撕扯,后来打起来了,打完架后才得知是因为多杰和“才让”在上厕所的时候与对方的人发生了口角,我们就打了起来。我打的是一个个子不高的小伙。我、“才让”、欧阳还有两个人一起打的。我当时在那个小伙的左肩处砍了一刀,其余的人也用刀在他身上乱砍,砍到什么位置没看清楚。我砍了他一刀以后,看见那个小伙浑身是血,就没敢再下手。看见多杰和另外一个藏民小伙在对方包间的沙发上站着,手里拿着刀,地下躺着两个小伙,包间门口也躺着一个小伙。我当时拿着一把匕首长约7寸,“才让”拿着一把黑色的军刺,长约30公分左右,“多杰”也拿着同样的一把军刺”。仁青供述“我们当时在包间里喝酒,突然多杰顶开包房门和两三个人互相推搡,有人说了一句“打架了”,然后包间的人全冲了出去,我也拿了两个空啤酒瓶出去,对方包间的门口有很多人互相撕扯,然后就打起来,我冲到对方的包房里,拿一个酒瓶朝门口站的人头部靠近脖子的地方打了一瓶子,然后把手中的另外一个酒瓶扔向坐在沙发上的一个人,又出去拿了个灭火器在其中一个的头部或肩部的位置打了一下,打完之后我把灭火器放在了包房外的地上。多杰在用刀砍站在对方包间里门口的一个小伙,用瓶子打完出去拿灭火器再次进去时,站在门口的那个小伙已经倒在地上,大腿位置处地面上有一大滩血。离开时看到一个小伙躺在吧台前的地上”。山永海供述“10点多我们包厢的门突然开了,多杰和三个男的在吵并推搡、撕扯,我们就冲出去。马青,“龙龙”、“马奈”、“尕稀罕”拿刀砍一个男的,从门口一直打到吧台前,我拿出刀准备要砍,那个人已被打倒,就朝那人背上踏了一脚。看到666号包厢有三个男的在地下躺着,欧阳在包厢门口用铁皮的垃圾桶朝躺最里面的一个男的扔了过去。往外走时到吧台被我们打到躺倒地的那个人旁边,朝他狠狠的踏了一脚就出去了”。6、《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吉合先于2012年10月30日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滨河大道附近,被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抓获。7、本院(2012)宁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马维君、仁青、公保才让、更藏加措、山永海经本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8、被告人吉合先供述“2011年11月29日晚上7点多跟着马青到了红宴歌厅,坐进一个包间。马青打电话叫来山永海等人,一共十二三个人喝酒。中间我和多杰去上厕所,在厕所里一个四川口音的男的把我碰了一下,多杰看见后就对这个四川人说你干什么,你给他赔礼道歉,这个四川人对我说了声对不起就走了。从厕所出来见这个四川人走在前面,多杰从后面往四川人脚上踢了一下,这时过来一个短头发的四川人过来问你们想干什么?然后我和多杰就和这两个四川人吵起来,当时没有打架,隔壁包间又出来三四个四川人和我们吵起来,这时多杰从腰里把刀拔出来,边吵边退到包间门口,我把门顶开包间里的人全部冲出来,山永海手里拿着刀,多杰一手抓着短头发的四川人,一手用刀往这人身上乱砍,我也拿出刀冲到隔壁包间里,朝对着门的沙发上坐的人背上砍了一刀,公保才让也用刀砍多杰砍的那个人,刀砍断了,欧阳拿了个铁的垃圾桶朝包间扔进去,对方的人都被打倒了。看见吧台边躺着一个小伙,又过去在他背上踢了两脚,然后我们就全部跑了”。“打架是因为多杰故意踢了对方的一个小伙,他们的人看见后和我们理论,我们就把对方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合先与同案人多杰因被害方与吉合先擦肩相碰,即向被害人一方寻衅,发生争执后伙同多人持刀、械殴打多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合先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合先在被害人已向其道歉后挑衅,并参与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合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雷霈审判员:汪克君人民陪审员:杨永良
书记员:马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