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王鹏,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农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林小军,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农民。附带民事被告人叶词鹏,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农民。附带民事被告人黄崇华,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农民。附带民事被告人赖胜堂,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农民。附带民事被告人杨意,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王鹏指控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林小军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叶词鹏、黄崇华、赖胜堂、杨意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自诉人王鹏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人林小军及附带民事被告叶词鹏、黄崇华、赖胜堂、杨意向柞水县公安局曹坪派出所缴纳的赔偿款12000.00元予以扣押。本院于2013年1月5日裁定对上述款项予以扣押。同年1月14日,申请人王鹏以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扣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林小军,附带民事被告人叶词鹏、黄崇华、赖胜堂、杨意向柞水县公安局曹坪派出所缴纳的人民币12000.00元予以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惠春审判员:郑霞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