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妻。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系西安舜朝工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农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农民,系张某甲之妻。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控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商中法辖字第00016号指定管辖决定指定本院管辖。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惠春审判员:张涛人民陪审员:刘志芳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