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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坎俊峰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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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小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承认自己已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同学关系。2012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延长县雷赤镇街道”福缘美食城”吃饭时遇到杨某某,二人开玩笑互骂,遂即李某某用右腿膝盖在杨某某的裆部顶了一下,导致杨某某左侧阴囊血肿。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在侦查阶段,李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受案登记表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1月15日上午13时许,杨某某向延长县公安局雷赤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打了,要求查处。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的内容为,2012年11月8日18时许,他在延长县雷赤街”伟伟饭馆”和两个收苹果的货主吃饭,在大厅碰见李某某,两人是同学,所以开玩笑互骂了几句,李某某抓住他的右手,用其右膝盖在他左侧睾丸顶了一下,他当时感觉疼了,就骂李某某:“你是不是准备要我死了?”李某某也骂他了,他从”伟伟饭馆”拿起拖把准备打李某某,李某某跑了。第二天一大早李某某打电话给他道歉,后带他到延长县医院看病,医生说睾丸肿了,给他开了药和输液的针,治疗十天仍不管用,2012年11月20日李某某又带他去延长县医院和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治疗。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的证明内容为,他和杨某某是同学关系,关系一直比较好。2012年11月8日他在雷赤镇”福缘美食城”和杨某某相遇,杨某某问他在哪里装苹果,他说在可丰村,杨某某骂了他一句,他看到其喝酒多了,东倒西歪的,就用双手在腰部扶了一下,杨某某的裆部在他右膝盖碰了一下,他就走了。第二天,杨某某说其生殖器疼,让他带着去看病,医生经过检查给开了药、打了针,过了七八天,杨某某又来找他说还不好,他就又带着看病,在延大附院检查结果为左侧阴囊血肿要求住院治疗,他给交了5000元押金之后再没有联系过。杨某某的伤是他造成的,以前说不是他是因为不想承担。庭审时,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用右腿膝盖在被害人裆部位置顶了一下。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12年11月9日8时许,杨某某到他家说昨晚李某某用大腿把他生殖器顶受伤了,还脱下裤子让他看,当时他看到杨某某的生殖器又大又黑而且小肚子有个疙瘩。他开着车拉上杨某某和李某某往延长县医院看病,路上他听见李某某给杨某某说没想到会顶的这么厉害,他问李某某是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杨某某一扑过来搂自己,其没有注意就用腿顶了一下,到了医院是李某某自愿给杨某某交的医药费。5、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12年11月8日下午18时许,他和李某甲、杨某某三人在雷赤街上”伟伟饭馆”吃饭,碰见李某某,杨某某说是其同学,杨某某与李某某二人站在一起谈话,正在说话中,杨某某抓住李某某的手,李某某用膝盖在杨某某裆部顶了一下,杨某某拿了一个拖把准备打李某某,被李某甲从手中夺下。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以前认识李某某和杨某某,2012年11月8日18时他在雷赤街”伟伟饭馆”靠门口的桌子上吃饭,看见杨某某和李某某说话,说话声越来越大,他看见杨某某抓住李某某的手,把李某某推到饭馆北面门口,李某某用腿在杨某某生殖器上顶了一下,两人抱在一起,过了一会,两人就走了。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内容为,他认识李某某和杨某某。2011年11月8日18时许,他和杨某某、周某某在雷赤”伟伟饭馆”吃完饭,在大厅看见杨某某和李某某握手,不知道说什么,在说的过程中李某某用右腿膝盖在杨某某的生殖器上顶了一下,当时杨某某抱着肚子疼的叫起,听见杨某某骂起来说“你把老子打死”,他过去把杨某某扶到凳子上坐下,过了一会儿,杨某某抱着小肚子回去了。第二天,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生殖器疼的起不了床了。8、证人白义发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是李某某姐夫,2012年11月8日18时许,他和李某某与装苹果的人在雷赤街”伟伟饭馆”吃饭,在大厅里遇到杨某某从包间里出来,杨某某看到他们,开玩笑的骂李某某,之后两人手抓在一起说了会话,没有看到李某某用膝盖顶杨某某的裆部。9、证人刘卫伟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12年11月8日李某某和杨某某发生厮打在他开的饭馆里,他没有看见二人打架,但是听见吵架了。10、延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长)鉴法医字(2013)0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的内容为,: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鉴定人:罗奇洲、高海宁11、病历证明的内容为,被害人杨某某为左侧阴囊血肿。12、延长县公安局和解协议书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9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就经济部分达成和解,杨某某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李某某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八万五千元整,包括(前期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13、收条证明的内容为,杨某某领到派出所付给案件赔偿款八万五千元整。14、撤案申请证明的内容为,杨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撤案,并申请对李某某从宽处理。15、户籍证明信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男,汉族。庭审时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有:雷赤镇雷多村委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的内容为,该村村民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和任何村民发生过纠纷,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杨某某左侧阴囊血肿之损伤属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生才审判员:白兴蔚人民陪审员:刘海妮

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