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满仓,男,农民。2002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1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新丰刑警队抓获,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3)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满仓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满仓及其辩护人杨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许满仓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杨硕辩护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许满仓同朋友在位于兴平西吴高渡村口的川湘居饭店吃饭,期间几人饮了几瓶白酒。当晚9时许,许满仓到该饭店二楼看同村许某甲等人打牌,因言语不合与许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一起,被周围人拉开,二人先后离开饭店。之后,许满仓来到许某甲家门前,踏开房门,踏门过程中撞伤房内准备开门的许某甲之女许某乙,致许某乙嘴唇流血。因许某甲未在,许满仓离开并给许某甲打电话谩骂,二人相约到川湘居饭店门前,在川湘居饭店门口,俩人又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许满仓用一把匕首捅了许某甲数刀,许某甲在跑的过程中捡起一长木条将许满仓打倒在地并夺走匕首。后二人被朋友相继送往医院。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6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后被害人亲友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3、破案经过、归案说明及羁押证明,证明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许满仓于2013年4月1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新丰刑警队抓获,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月16日押解回兴平。4、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许满仓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被逮捕。5、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1日晚他正在打麻将,许满仓满身酒气跑过来,他们二人言语不和,许满仓就扑向他,二人就打起来,然后被人劝说拉开,他就回家,在家门前,发现房门被许满仓踏开,女儿被伤了脸。这时,许满仓不停给他打电话,并在电话中谩骂他,叫他去川湘居门口,他当时也很气愤,就去了川湘居,到了饭店门口,许满仓就开始骂他,他就走到许满仓面前,许满仓拿了一把小刀捅在他的腹部,他就跑,许满仓追上来,又捅了二、三下,他就捡起一个木条朝许满仓打去,许满仓倒地,他将许满仓手中的刀子夺了下来。之后,他被人送往医院治疗。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晚,他在厨房正忙,听见外面有人争吵,出去看见许某甲和许满仓打在一起,他就和周围人将二人拉开了。过了约半个多小时,他看见许满仓一人坐在饭店门口,说和许某甲没完,许某甲也朝饭店走来,许满仓又扑过去和许某甲打在一起,后来他看见许某甲手捂着肚子流着血,还拿了一把刀子,许满仓在地上躺着,头流着血。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和许某甲等人在打麻将,许满仓喝多了上来和许某甲说得不好二人就撕打在一起,他们就将二人劝开了,过了约半个多小时,许满仓坐在饭店门口,接着,许某甲也来了,许满仓便扑向许某甲,二人又撕扯在一起,她骂了二人一句就进饭店了。8、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接到许某甲的电话,说被人捅了,他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正和许某甲等人打麻将,许满仓上来和许某甲说得不好,二人就打开了,他们就将二人拉开。10、证人孙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当晚他们和许满仓等人一起吃饭,他们喝了二瓶白酒,许满仓说去看打牌,过了一会,他们听见吵闹,就去看,看见许满仓和一个人打在一起,他就赶紧上去将二人拉开。后来许满仓手拿一块砖在村里胡喊,而且不停打电话谩骂,后来许满仓又跑到饭店门口和许某甲打在一起,他就赶紧上去拉开二人,然后将许满仓送到医院去了。11、证人张某乙(许满仓之母)的证言,证明她听说许满仓和许某甲打架了,就去饭店看,在饭店门口,看见许满仓躺在地上,许某甲在一旁站着。13、证人杨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证明他们听说许某甲被许满仓捅了,就赶到饭店门口,在饭店门口,看见许某甲和许满仓打在一起,有几个人喊:快把许满仓的刀子抢下来。一会儿,他看见许某甲肚子冒血,他就赶紧将许某甲送往医院。14、证人高某某(许满仓之妻)的证言,证明当晚,她听说许满仓和许某甲打架了,她就赶忙去看,在饭店门口,她和周围人将二人拉开,她还给许某甲说许满仓喝多了,让他不要计较。然后就让许满仓回家。许满仓就跑走了,她就赶紧去许某甲家,看见许满仓在大门外坐着,许某甲的女儿骂许满仓,说把她鼻子磕破了,她就领着许某甲的女儿去看病,后来又担心许满仓,又返回和许满仓的朋友一起让其回家,后来她就接孩子去了。15、证人许某某(许满仓之父)的证言,证明他听说许满仓和许某甲打架了,就去看,看见许满仓朝许某甲家跑,并将门踏开,把门口许某甲女儿的鼻子磕破了,他就赶紧上去劝,后来他和几个人把许满仓向回拉,到村口他就回去了。16、证人王某某(许某甲之妻)的证言,证明她在家听见门咣的一声,就看见许满仓手提着砖在她家门前喊许某甲,然后又跑到她女儿门前将门踏开,她女儿啊了一声,她看见女儿满嘴是血,就赶紧带女儿去看伤了。17、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正在房间睡觉,听见前门咣的一声,就准备去看,出去时,门被许满仓一脚踏开,撞在她鼻子上,后来她母亲就让许满仓的妻子带她去看病。18、被告人许满仓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1日晚他和朋友喝酒喝大了,去看打麻将,结果和许某甲吵了起来,后来又打在一起,被人劝开后,他又捡了一块砖跑到许某甲家找许某甲,没见许某甲,他就将房门踏开,结果许某甲的女儿在门后一直哭。他就给许某甲打了几个电话,他们二人约在饭店门口见面,在饭店门口,许某甲和几个人打他,他也不知从谁手里抢了一把刀胡乱捅,后来他的后脑也不知被什么砸了一下,他就晕过去了。19、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许满仓辨认作案工具刀子,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21、手机通话单,证明许满仓与许某甲案发当晚通话的情况。22、许某乙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许某乙伤情为上唇皮裂伤。24、许某甲医院诊断证明、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住院病案、票据,证明被害人许某甲被锐器多次刺伤,造成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膈肌、大网膜破裂、肢体软组织损伤,并发血气胸及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属九级。被害人在二一五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25724.1元。25、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2)秦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许满仓2002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6、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许满仓与被害人许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6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满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满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费征审判员:任赓人民陪审员:马得翼
书记员: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