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张凤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骆小林。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太均、廖xx、崔艳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吴鸿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太均、廖xx、崔艳红及其代理人王成君,被告人张凤平及其指定辩护人骆小林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太均、廖xx、崔艳红与被告人张凤平达成调解协议:张凤平赔偿崔太均、廖xx、崔艳红全部经济损失100000元,附带民事部分已另行调解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凤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害人崔xx有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凤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崔xx有过错,建议对张凤平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凤平的妻子杨xx与崔xx(本案死者,男,殁年49岁)是天城镇xx厂同事,崔xx经常趁被告人张凤平不在家时来到杨xx家中,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凤平知道后规劝妻子杨xx断绝了与崔xx往来,但崔xx仍继续骚扰杨xx。2013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凤平在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x组家中看电视,听见屋外有响动,遂持手电筒、扁担开门查看,见门口右侧窗外有一人影张望,便持扁担朝人影的头部等处打击,边打边喊打强盗,扁担一头被打断,被打人逃离,被告人张凤平返回屋内睡觉。几分钟后有人敲门,被告人张凤平想到可能是崔xx,起床开门后看见崔xx站在门口,被告人张凤平从门后拿起扁担朝崔xx打击,杨xx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张凤平不理会,继续殴打致崔xx倒地。事后被告人张凤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崔xx送往医院抢救,将被告人张凤平传唤至天城派出所。次日凌晨,崔xx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鉴定:崔xx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2013年1月15日21时25分,万州区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接警(报警电话13228******)称天城镇茅谷村x组抓住一个强盗,强盗被打伤。天城派出所民警前往天城镇茅谷村找到报警人张凤平,张凤平称用扁担将崔xx打伤。民警拨打120将崔xx送至医院,将张凤平抓获并传唤至天城派出所询问。崔xx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州区公安局于2013年1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将被告人张凤平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将其逮捕。2.户口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凤平与被害人崔xx的身份情况及崔xx户口注销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记载,2013年1月16日0时30分至3时55分,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x组80号、81号农宅院坝内。东侧80号为张xx家农宅,西侧81号为张凤平家农宅。农宅东侧有一前院,前院西南侧有一铁栅门通往西南侧院坝,前院北侧有一条东西向小路,下行即为茅谷公路。前院呈南北向长6米的矩形状,院子东北角有一南北向设置的洗水池,院子北侧有一东西向直径15cm的水管管道,管道西缘发现一长40cm、宽10cm的擦拭血迹(棉签擦拭提取);在水池西北侧壁上距地面45cm处发现一重叠血手印,手印指尖向东,宽15cm(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在水池西侧10cm处地面上见一宽110cm、长120cm范围的大量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在水池台面上距水池北侧内缘106cm、距东侧内缘48cm处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在水池东侧内壁上距蓄水台底10cm、距水池北侧内缘70cm处发现星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在院子中部距北侧小路230cm、距院子东侧115cm处地面发现一枚残缺鞋血足迹,足迹花纹呈波浪形,可见长7cm、宽6.5cm(拍照提取);院子西南侧地面距南侧门槛190cm、距院子东侧边缘165cm处发现一处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在院子西南角门槛第一级台阶上距台阶北侧边缘13cm、距西缘16cm处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院坝东北侧80号张xx家住宅南墙有一窗户,窗户西侧有一双开铁门,门西侧有一窗户,81号张凤平家住宅有一双开铁门,门西侧为一窗户。在张xx家门东侧地面距东墙236cm、距北墙495cm处发现一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张xx家门西侧80cm、距地面高123cm墙壁上发现一长14cm、宽1.5cm的东西向擦拭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在张xx家西南角窗户西侧墙壁距地面高106cm处发现一宽12cm、高28cm的擦拭状血迹(拍照固定),血迹中间发现2根毛发物(拍照后毛发物原物提取,周围血迹擦拭提取);在张凤平家东南角拐角处地面距北墙95cm、距西墙缘3cm处发现一处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张凤平家门东南侧地上有被清洗过的痕迹,距门122cm、距东侧院墙1300cm为中心点周围50cm范围发现多处星点状喷溅血迹,血迹在从中心点出发过血迹点的射线方向上均发现小点状反弹血迹(分别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张凤平家西南侧窗户南侧距北墙50cm处为中心的地面上,在25cm半径范围内发现多处星点状喷溅血迹,血迹在从中心点出发过血迹点的射线方向上均发现小点状反弹血迹(分别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现场照片当庭交被告人张凤平辨认无异议。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张凤平于2013年1月16日15时50分到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2组81号指认两次殴打崔xx的地点以及作案工具扁担放置的位置。光盘当庭播放,指认照片当庭交被告人张凤平辨认无异议。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物鉴(尸检)字(2013)第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2013年1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医对崔xx的尸体进行检验。经尸表检验,左耳廓上部5.5cm4.0cm范围皮肤青紫,根部背侧见多条线状浅表皮肤裂伤,右耳廓中部见5.5cm3.0cm大小皮肤青紫,伴一斜行缝合创口,耳廓前侧长约1.0cm、耳缘及耳后长约1.0cm,拆除缝合线,见该创口哆开,宽约0.5cm,创缘不整齐并伴有挫伤带,外耳道见血性液体流出。下唇见片状淤血,舌左侧缘位于齿间伴挫伤出血。头颅被纱布包扎,拆除纱布,见右额颞顶部有一马蹄形缝合手术创口,创口长25cm,拆除缝线,见该创口哆开,创缘不整齐并伴有挫伤带,宽约0.5cm,深至颅骨。后枕部粗隆处见3.0cm2.5cm皮肤红色改变伴轻微表皮剥脱。右胸部乳头上方偏内侧见一横行皮肤青紫,右肩背部见皮肤青紫,左腰部见表皮剥脱。左右手背及手心均附有血迹,右小腿中段纱布包扎,右小腿下段前侧见一处纵形缝合挫裂伤口,左手背掌指关节、右上臂外侧下段、右小指节背侧、左大腿前侧、左膝部、佐踝内侧、右大腿前侧上段、右膝内侧、右小腿中段、右踝内侧多处均可见皮肤青紫或表皮剥脱。经解剖检验,头部右颞部皮瓣头皮见5.0cm5.0cm大小出血,右侧颞肌及枕项部肌肉出血,呈黑褐色;手术将硬脑膜剪开,右颞部硬膜下少许血凝块,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右颞叶见1.0cm0.5cm大小挫伤,小脑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小脑扁桃体压迹形成,右侧扁桃体635cm1.0cm区域挫伤出血,颅底后窝正中及右侧可见8.0cm6.0cm区域粉碎性骨折,折线延伸至枕骨大孔,右侧中窝颞岩部6.0cm4.0cm区域粉碎性骨折。胸部右侧4-7肋前侧肋间肌部分出血,右第5、6肋锁骨中线处线状骨折,各脏器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提取心血、胃内容物、膀胱冲洗液、肋软骨送检。结合就诊医院病历资料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分析,崔xx应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及致伤方式推断,符合冲击伤的特征,应属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打击)形成,致伤工具应属表面较平整具有一定长度便于挥动的钝器(棍棒类)作用形成。鉴定意见:崔xx系头部被钝器(棍棒类)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6.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物鉴(DNA)(2013)101035号《DNA鉴定书》、提取DNA血样笔录证实,经过DNA提取,PCR扩增和基因检测,论证后鉴定意见为1号(前院水池北侧管道上血迹)、2号(水池西北侧池壁上血迹)、3号(前院水池西侧地面上血迹)、4号(水池西北侧台壁上血迹)、5号(水池台面上血迹)、6号(水池台面东侧台壁上血迹)、7号(前院地板上血迹)、8号(前院铁闸门东侧台阶上血迹)、9号(张xx家门东侧地面上血迹)、10号(张xx家门西侧墙壁上血迹)、11号(张xx家西南角墙壁上血迹)、12号(张xx家西南窗角上毛发)、13号(张xx家东南角地面上血迹)、14号(张凤平家门前喷溅血迹)、15号(张凤平家南墙窗户下地面上血迹)、17号(张xx作案用扁担断端外侧血迹)与21号(崔xx肋软骨)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711020。20号(崔xx指血)与19号(廖xx指血)、21号(崔xx肋软骨)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6.571011。18号(张凤平作案时穿的拖鞋)、23号(张凤平裤子)未检出人血。7.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物鉴(理化)字(2013)第004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1号(崔xx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5mg/100ml;1号(崔xx心血)、2号(崔xx胃内容物)、3号(崔xx膀胱冲洗液)中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毒鼠强。8.《辨认尸体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1月18日,万州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黄xx的见证下,将尸体面部照片交给廖xx辨认,廖xx确认照片系其丈夫崔xx。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扁担一根记载,2013年1月15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z组81号住房内提取一扁担(一头已折断,上有少许血迹),并依法予以扣押。庭审时将扁担交予被告人张凤平辨认,确认系其两次殴打崔xx的作案工具。10.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实,(张凤平手机号)在2013年1月15日21时25分拨打110;2012年11月至12月,(杨xx手机号)与(崔xx手机号)相互通话清单。11.调取证据清单、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检验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证实,崔xx于2013年1月15日22时39分入院抢救,诊断系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双侧颅底骨折,右侧颞顶骨及枕骨粉碎性骨折,右耳廓断裂伤,右小腿皮肤裂伤,酒精中毒,23时许进行手术,1月16日1时25分死亡。12.证人杨xx(张凤平的妻子)证实,2013年1月15日21时许,她躺在床上准备睡觉,张凤平在看电视,听到屋外有脚步声,当时以为是工友康文英,但时间有些晚了心想可能是崔xx来了,就没有做声。她老公张凤平开门去看,发现是崔xx站在窗户处,随后就听到张凤平从门口拿个东西追了出去,还喊了一声打强盗。过了会儿,张凤平回来把东西放到门后,又上床睡觉。过了几分钟又听到有人在大声敲门,张凤平问是谁,那人没回答继续敲门,张凤平又问是谁,屋外才答应,她听出是崔xx。张凤平起身下床出去,她也跟着下床,当她赶到门口时看见张凤平拿一根扁担在打崔xx右腿,还看见崔xx头部右侧耳朵处在流血,她前去拉张凤平劝其别打了,张凤平不听,继续挥舞扁担打击崔xx腿部,她看见崔xx躺在门口血泊中,这时张凤平的哥哥张xx赶到地坝来,后来父母、嫂嫂、邻居何天英等人也来了,张凤平用手机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后拨打120将崔xx带走。警车走后,她看见房屋大门处有血迹,就用拖把将血拖干净。并证实,她与崔xx是天城xx厂的同事,认识七八年,三年前开始多次与崔xx发生性关系。老公张凤平在太白酒厂上班,每次只要张凤平上班不在家,崔xx就到她家来与她发生关系。一年多以前,有次崔xx跟着到她家被张凤平发现。她让崔xx不要再来找她,但崔xx不听还是经常来骚扰她,她不开门崔xx就捅窗子、拍门。13.证人张xx证实,2013年1月15日21时许,他在二楼卧室准备睡觉,听到外面有响动,住在旁边的弟弟张凤平在喊打强盗,隔了几分钟他下楼去看,来到地坝就看见有个人躺在张凤平家门口地上,那人姓崔,是xx厂的工人,他看见那人脸上有血,嘴里在哼叫,他叫张凤平打110,公安机关来了之后打120才将那人送去医院。14.证人刘xx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上吃完饭她上楼睡觉。9点多她老公张xx和同事康文英回来将她吵醒,康文英本来准备到杨xx家去睡觉,路上遇见张xx,就到她家来了。没过一会儿,听到张凤平大喊打强盗,另外还有一个男人的声音。她心想肯定是张凤平和崔xx在外面,就没有下楼。没过多久,又听到有人在摇门和窗户。又过了十多分钟,她就听到张凤平在喊老公张xx,她跟着下楼到地坝,看见崔xx坐着靠在张凤平家大门左侧墙上,张凤平打电话报的警,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她才听张凤平说是用家里的扁担打的崔xx,当时还把扁担交给派出所的人。并证实崔xx与张凤平的妻子杨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崔xx经常趁张凤平不在家到杨xx家来。15.证人张xx证实,张凤平与杨xx结婚十多年,杨xx几年前到天城镇xx厂上班。三四年前发现杨xx与崔xx有关系,事后他给杨xx和崔xx都打招呼不要再乱来。因为张凤平在酒厂上夜班,晚上不在家,崔xx经常晚上到杨xx家敲门,周围人都知道,他也多次给崔xx打招呼。2013年1月15日晚上9时许,他大儿子张xx打电话叫他过去,他走到张凤平家就看到崔xx背靠着张凤平家大门旁的墙坐在地上,脸上、地上都是血。张凤平打电话报的警,民警来了打的120才把崔xx拉走。16.证人张x证实,2013年1月15日21时许,他接到张xx的电话说是崔xx与张凤平打起来,让他去看下。23时他来到天城派出所了解情况,之后赶到第四人民医院,1月16日凌晨1时许,医生说崔xx已经死亡。据他了解,崔xx与张凤平妻子杨xx一起在天城镇xx厂工作,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附近很多居民都知道。张凤平是老实地道的农民,平时性格温顺不与人发生矛盾。17.证人张xx证实,2012年三四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她看到崔xx站在张凤平家地坝,她问崔xx做什么,崔xx没回答。她还听杨大妹说过,崔xx在杨xx下班的路上拉扯杨xx。18.证人刘xx证实,他与崔xx是天城xx厂的同事,张凤平在诗仙太白酒厂打工,张凤平的妻子杨xx在xx厂上班,与崔xx是情人关系,xx厂的职工都知道。崔xx趁张凤平不在家时,经常去找杨xx。后来杨xx想与崔xx分手,崔xx不放手,多次到杨xx家附近转。他听说有次崔xx到张凤平家找杨xx,遇见张凤平还被张凤平打过。半个月前他在路上碰到杨xx,看到崔xx在后面追杨xx。并证实崔xx喜欢喝酒,喝酒后脾气不好,张凤平性格温和,没有与人发生过纠纷。19.证人廖xx证实,2013年1月15日崔xx被张凤平打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崔xx平时没有什么疾病,不清楚张凤平为什么要打崔xx。20.证人何xx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崔xx、崔xx和崔x福在他家吃饭、喝酒,三人19时许离开。次日早上他听说崔xx被张凤平打死了。并证实张凤平和崔xx有矛盾,因为张凤平的妻子杨xx和崔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崔xx给他讲过,他也劝过崔xx多次,但崔xx不听。21.证人崔xx证实,2013年1月15日,他与崔xx、何xx、崔xx四人在何明友家里吃晚饭,共喝了1斤白酒,崔xx可能喝了3两左右。晚上9点多,茅谷村的人打电话说他哥哥崔xx在张凤平家摔伤了,他与妻子赶去时看见崔xx靠在张凤平家大门口侧边墙上,120车将崔xx抬走。1月16日凌晨1点左右崔xx抢救无效死亡。并证实他听别人说过崔xx与杨xx有暧昧关系,之前有一次崔xx头部受伤听说也是被张凤平打伤的。22.证人崔xx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上6点多,他与崔xx、崔xx、何zz四人在何明友家吃饭,一共喝了一斤白酒,6时30分他先回家。1月16日晚上听说崔xx喝完酒后去找张凤平的老婆杨xx,被张凤平打死了。23.被告人张凤平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2013年1月15日21时许,他听见屋外有声音,接着又听见门和窗有响动,他以为外面是强盗,就起身拿了把电筒往门口走,出门时顺手从墙边拿起一根扁担。开门后看见有个人影站在窗外向屋里张望,那人右侧面对他,他用左手拿着电筒,右手拿扁担一头,用力从上往下打,具体打的部位不清楚,就是往那人头上、身上打,边打边喊打强盗,打了可能二三下,扁担打在地上断了,那人往张xx家那边跑了,他就回屋上床。隔了几分钟,他又听见有人在拍门,他问是谁对方没说话,他想刚才那人肯定是崔xx,他又从床上起来,开门出去,看见崔xx站在门口旁边,他转身拿起那根断了的扁担往崔xx身上打,这时他妻子杨xx出来看到崔xx身上、头上有血,就劝他不要打了,他没有理会还打了崔xx一下,他大哥、父母、嫂嫂过来时,崔xx已经倒在地上,头上身上都是血,他大哥让他打电话报警,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打的110,说他打伤了个强盗,之后警察就把崔xx送到医院了。扁担是木质的,有一米多长、四五厘米宽,当天晚上被派出所民警拿走了。并证实他听说妻子杨xx和崔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周围的人和他家里人都知道,他问过妻子,妻子说是崔xx来纠缠甚至是强迫,他还听说崔xx经常到他家骚扰他老婆。之前他有两次在家里碰见崔xx,第一次用手打了崔xx没打伤,第二次大概两年前的一天,他下班回家看到崔xx在他家,他老婆正把崔xx往屋外推,他当时把崔xx头部打流血,也警告过崔xx不要再来骚扰他妻子。光盘当庭播放,被告人张凤平无异议。24.万州区天城镇茅谷居委会证明、诗仙太白酒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联名信证实,张凤平以往的工作、生活表现较好等情况。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平持扁担打击崔xx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崔xx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崔xx与被告人张凤平的妻子杨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杨xx断绝与崔xx往来后,崔xx仍多次趁张凤平不在家时骚扰杨xx,案发当晚崔xx酒后来到张凤平家,第一次被打走后再次敲门,激怒张凤平,崔xx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过错,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凤平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凤平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本院决定对张凤平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凤平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凤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扁担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梅代理审判员:余伶俐人民陪审员:杨继萍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