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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志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同刑初字第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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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平,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同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志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先挑起事端,在互殴中也将被告人殴打致轻微伤,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郑志平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虽然之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刑罚,但不属于累犯,且本案由被害人挑事引起,双方矛盾已得到化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志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志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昌明

书记员:王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