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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华刑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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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7日被华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树文、代理检察员洪宝花,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持凶器伤人,可增加基准刑;被告人陈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杨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丽芬代理审判员:林泽明人民陪审员:陈仕禄

书记员:叶文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