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辰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某的谅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在校学生。2013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的同学李某甲因其女友米某某与被害人彭某在辰溪县城“黑咖骑士”奶茶店喝奶茶一事心中不满,遂用短信将此事告知宋某某,并约定在“黑咖骑士”奶茶店见面。尔后,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及李某、周某某等人赶至“黑咖骑士”奶茶店。宋某某将彭某叫至奶茶店附近的巷子里,欲殴打彭某,因彭某逃跑未果。随后,杨某、李某甲等人前往辰溪县城龙腾大酒店406房间。十余分钟后,彭某给李某甲打电话,向李某甲道歉,双方约定在辰溪县城步行街路口见面。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及李某将406房间内的两把砍刀带上,与宋某某、周思谨赶至步行街。双方见面后,因李某甲不接受彭某的道歉,宋某某朝彭某踢了一脚,彭某随即还了宋某某一脚,杨某、李某见状后,抽出砍刀朝彭某身上砍,将彭某砍倒在地,彭某爬起逃跑。被告人杨某将砍刀丢弃后站在步行街路口。李某甲捡起杨某丢在地上的砍刀,与李某、宋某某、周某某追砍彭某,追至农业银行门口将彭某再次砍倒在地。在他人的劝阻后停止对彭某的砍打。经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民警接警后立案侦查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情况;4、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人员李某甲、李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人未到案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场景及方位;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彭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即杨某)是持刀砍伤其的人;7、辰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辰)公(伤)鉴(法)字(2013)0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彭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8、被告人的供述,证明2013年8月27日晚上9、10点钟的时候,李某甲给宋某某发了一条信息,说他女朋友和别人去玩了,要他们到“黑咖骑士”那里去。其和宋某某、李某、周某某四个人走到“黑咖骑士”和李某甲碰面。李某甲的女朋友米某某和彭某从“黑咖骑士”里面出来。讲了几句话后准备动手打彭某,彭某逃跑了。后回到龙腾406房间。过了十几分钟,彭某给李某甲电话,说给每个人买包烟道个歉。李某甲讲感觉不对,彭某既然跑了还来道歉,肯定是想打架,如果彭某真的想打架的话就拿刀去砍,并把房间内的两把砍刀带上,其和李某就把两把砍刀带在身上,在步行街街口,彭某带着两个男的,带两包芙蓉王烟和几瓶矿泉水,并给李某甲道歉,把烟和水递给他们,李某甲不接受道歉。准备离开时,看见彭某在踢李某甲和宋某某,但具体是谁先动手的其不清楚,然后其就和李某把带在身上的刀拿出来想吓唬一下他,但彭某还在踢李某甲,李某就拿刀朝彭某砍了过去,把彭某打倒在地,其也拿刀朝彭某的背部打了一下,又用脚踹彭某大腿,并把刀丢在地上。彭某爬起来朝对面的农业银行方向跑,李某甲和李某就拿着刀追彭某砍,宋某某和周某某追着彭某打。其站在步行街路口没有继续追,其他人追到农业银行门口时,有十几个人在那里,彭某跑到人群中间,李某甲他们四个人就在那继续砍打彭某,彭某倒在地上的事实经过;9、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彭某于2013年8月27日晚被米某某的男朋友等五人持刀砍伤送进医院治疗的事实。证人诸艺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27日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其和涂某当时在二中那边玩,后来涂某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彭某被人打了,叫他们过去看一下,其和涂某打的到法院门口,和彭某碰面后,彭某讲他被别人打了,对方一直打他电话找他,他不知道怎么办。然后彭某到商店买了一袋子矿泉水和烟,准备去给对方道歉,他们怕彭某被对方欺负,就陪彭某一起到步行街给对方道歉。他们几个人站在步行街对面的农业银行那里。彭某过去后和对方讲了一会儿话,对方五、六个人就开始动手打彭某,彭某就往马路上跑,并往他们这边跑过来,还叫他们救他,对方五、六个人手里拿着砍刀在后面追彭某,彭某刚跑到他们面前,对方几个人就拿着砍刀往彭某身上砍等事实。证人米某某证明2013年8月27日晚上因其与被害人彭某在“黑咖骑士”喝奶茶,其男朋友李某甲与彭某发生矛盾,后李某甲邀约宋某某等五人用砍刀将彭某砍伤的事实经过;10、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27日晚上9点钟左右,因其与米某某喝奶茶,与米某某的男朋友发生矛盾,后被米某某的男朋友等五、六个人将其砍伤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系初犯,且刚满十八周岁,为教育其健康成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美显审判员:周汝玉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书记员:张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