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云,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资阳区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徐键、龚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二诉字(2013)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俊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云及其辩护人龚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石某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石某云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有选择性的对石某云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只对其有罪供述进行录音录像,未对其无罪辩解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违法;证实石某云有故意伤害犯意的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鉴于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全案证据体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云拿着一个1.5L“今贝果粒C”空饮料瓶准备到同村村民杨柳经营的杂货店买散装白酒,途经其姐夫陈某良家时,陈某良提出要石某云帮忙代购2斤散装白酒,陈某良之妻、石某云之姐石某兰将陈某良平时用来装酒的一个蓝色“金骏日”牌柱形大茶杯和12元钱交给石某云,茶杯内当时尚存少量白酒。石某云提着两个瓶子前往杂货店,因不满陈某良经常酒后殴打其姐姐,便想借机购买液体火锅燃料当作酒给陈某良喝,让陈某良受点教训。石某云来到杨柳经营的杂货店中,向杨柳提出购买5斤液体火锅燃料,一个瓶子装3斤,一个瓶子装2斤。杨柳为石某云分装好5斤液体火锅燃料,石某云的“今贝果粒C”空饮料瓶装了2斤,陈某良的“金骏日”牌柱形大茶杯装了3斤,杨柳收取石某云10元钱。随后,被告人石某云来到陈某良家并将装有液体火锅燃料的“金骏日”牌柱形大茶杯交给石某兰,石某兰接过后将茶杯放在桌子上。石某云将装有液体火锅燃料的“今贝果粒C”饮料瓶提回自家。当日吃晚饭时,被害人陈某良将石某云买回来的液体火锅燃料倒出并喝掉一碗。24日,陈某良又喝了一些由石某云买回来的火锅燃料。24日19时许,陈某良手脚发青出现中毒症状,后送益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家属得知陈某良因中毒严重无救治可能后,基于让人在家中过世的风俗,于26日17时左右带陈某良出院,陈某良到家约十五分钟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良系急性甲醇中毒死亡。被告人石某云于2012年12月26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向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茈湖口派出所投案。2013年4月2日,经司法医学鉴定,石某云目前诊断为脑膜炎后遗症(轻度智能缺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益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证明于2012年12月24日22时57分入院治疗,经诊断为陈某良误服工业酒精,导致急性甲醇中毒(重度)、中毒性脑病、中毒性休克;应激性溃疡;肺部感染。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益)公(资)鉴(法)字(2013)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陈某良系急性甲醇中毒死亡。4、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茈湖口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走访,发现石某云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民警电话规劝后,被告人石某云于2012年12月26日到茈湖口派出所自动投案。5、提取笔录三份,证明公安民警于2012年12月25日在杨柳杂货店后门旁的蓝色塑料缸提取500毫升工业酒精;于2012年12月27日从陈某良家大厅的木桌上提取石某云于2012年12月23日帮陈某良买酒的蓝色“金骏日”牌柱形大茶杯,该杯内残留少许液体;于2012年12月25日在石某云家提取石某云于2012年2月23日帮其丈夫陈某先买酒的“今贝果粒C”饮料瓶,瓶内装有三分之二液体,约1升。6、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益公物鉴(理化)字(2012)451号物证鉴定报告证明,从石某云、石某兰家中、杨柳杂货店提取的液体及陈某良心血及胃内容中均检测出甲醇成分,其甲醇含量分别为3185.6mg/100ml、2455.1mg/ml、3026.6mg/ml,10.11mg/ml、10.35mg/ml。7、证人陈某先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3日下午我发现家里没有酒了,我就要我老婆石某云拿个饮料瓶去杨柳的商店买散装白酒,我当时给她一张20元钞票,并告诉她买三斤白酒。她经常给我买酒,知道我爱喝6元一斤的白酒,所以我没有告诉他买哪种酒。当石某云拿着钱和塑料瓶去杨柳商店经过姐夫陈某良家时,我看见陈某良和石某云讲话,石某兰拿陈某良经常喝酒的瓶子给了石某云,让石某云帮陈某良买酒回来。过了一阵,石某云买酒回来,把酒放在床边地面上,我们准备吃饭时,石某云对我说:“杨柳今天不知怎么了,我买5斤酒,给他100元,他给我找了90元。明天如果他找我,我就退给他,如果他不找我,我就不退了。”我当时想,酒要6元一斤,今天只收2元1斤,肯定是算错了,我也没有多说,更没想到酒有问题。吃饭时,我倒酒喝了一小口,石某云在我旁边,她没有阻止我,我发现闻着没有酒味,喝到口里非常凉,我觉得就有问题,就吐了出来,并喝了水漱口,要石某云明天把酒退回去。我起身到家边上的商店买了一瓶邵阳大曲,我买酒回来后,石某云说我档次蛮高,还喝瓶装酒。我喝酒时,陈某良也端着饭碗到我家串门,我问他今天喝酒没,他说没有喝多少,酒不好喝。我听他也这么讲,就开玩笑说不会是酒精吧。他没有说什么就走了。第二天(2012年12月24日)上午8点多,我在家里看电视,石某兰也在我家看电视,不多久陈某良到我家门外喊我,并大声说会死之类的话。我赶紧出门,发现陈某良说话时手一直在哆嗦。我回头发现石某兰已经不在一楼,后来才知道她上楼拿充电器了。陈某良在我家大喊大叫一阵后回家了。当时我以为陈某良喝醉了酒,就没有特别注意。我叫石某兰和我一起去看看,我们到石某兰家后,发现他满手乌青,手一直在哆嗦,我们以为他醉酒,就把他送到村上的诊所。晚上10点左右,村上的陈科良、杨新民等人从陈某良家里出来,经过我家时,石某兰对他们说:“你们过来试一下味,我老公说这个酒不好喝。”杨新明试喝后说这个不是酒。我把石某云买回来的酒倒在火炉灶上,用打火机可以点燃,我再把自己买的邵阳大曲酒对比一下,明白石某兰买回来的是酒精。其他人赶快到陈某良家中,告诉陈某良误食了酒精。石某云和石某兰去找杨柳,杨柳马上将陈某良送往医院。8、证人石某兰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3日中午,我老公陈某良看见我妹妹石某云去买酒,就要我给钱捎石某云买酒回来,于是我将陈某良平时装酒的瓶子给石某云,并给她12元钱,要求她买酒回来。大约10多分钟后,石某云回来,我接过瓶子,发现瓶子装满了,就对她说这里不止两斤酒吧,那我还要补钱给你。石某云说有三斤,但不要补钱,因为她还得了便宜。至于具体得了什么便宜,我没有问她。当天中午我没有和陈某良一起吃饭,不知道他有没有喝石某云买回来的酒。晚餐时,陈某良倒了一碗石某云买回来的酒,喝酒过程中,我发现陈某良神情与平日喝酒不一样,好像酒很难下咽。我就对他说如果不好喝就少喝点。陈某良问我要不要喝一口,我就喝了一大口。我平日不喝酒,但为了让他少喝,我就帮他喝了一大口。第二天早上起床后去做事,不知道陈某良有没有喝酒。上午9点多,我们家卖稻谷时,陈某良扯打我,我以为他喝醉了酒,没有多加理会。卖完稻谷后我出门去了村上项目部办事,随后在村上娱乐室吃了晚饭。吃完晚饭我就去了我妹妹石某云家,我担心陈某良喝酒了又打人。我在石某云家打电话给村上项目部负责人陈绍兵,问他有没有到我家找陈某良谈事情。陈绍兵说陈某良喝醉了,在呕吐,无法谈事情。我急忙离开赶回家,刚出门就发现陈某良在石某云家外面大喊:“芝兰,我会死”之类的话。我将他扶进房,发现他满手乌青,就马上请石某云的老公陈某先和其他邻居帮忙,后来村上及镇上的医生对其诊断,均认为陈某良醉酒。当晚9点多,陈某良弟弟陈科良过来,说陈某良不是醉酒,是喝了酒精。我赶紧拿上陈某良装酒的瓶子,喊上石某云,一起到杨柳店子问究竟。杨柳说石某云当时是要求买的酒精。9、证人陈科良、杨新明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4日晚10点左右,杨新民与陈科良从陈某良家里出来经过石某云家时,石某云请他们实验她从杨柳家买的究竟是酒精还是酒。杨新民和陈科良试过后,发现石某云买的是酒精。10、证人杨柳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3日上午,石某云来到我经营的店子,她一进门就问:“你们这里有酒精打(买)没有?”我回答有。她就拿出一大一小两个瓶子,提出大瓶买三斤,小瓶买两斤。我接过瓶子,先称了皮重,然后带着瓶子到店子后门的塑料桶那里去舀酒精。快装满时我用瓢舀了一些,一起带到电子称那里称重,一边称一边将瓶子加满。酒精的价格是2元一斤。石某云给了我一张百元钞票,我收了10元,给她找零90元,一张50元,一张20元,两张10元。石某云正离开时,我父亲杨放明正从店子门外走进来,他提醒石某云将瓶盖拧紧。2012年12月24日晚22时许,石某兰到我家问我卖了多少酒给她。我说只有她妹妹石某云在我这里买了5斤酒精。石某兰说陈某良喝了酒精中毒了。我赶紧用车将陈某良送往医院,并在途中拨打120急救电话。11、证人杨放明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2日中午12点左右,石某云拿两个塑料瓶到我家商店来,当时是我儿子杨柳在卖东西,我儿子给她卖了5斤酒精燃料,收了她10元钱,石某云走时,我叮嘱她将瓶子拧紧。12、证人罗玉香的证言证明:我家的杂货店一般是由我来经营,我老公杨柳也偶尔到店子帮忙。2012年12月24日晚8点左右,石某兰和石某云到我家找杨柳。杨柳开门后,石某兰问杨柳:“你昨天卖的什么酒?”杨柳表示没有卖酒给石某兰,石某云就说:“昨天是你卖的酒。”杨柳对她说:“你昨天不是买的酒,你买的是酒精。”石某兰说:“出事了,陈某良喝了。”杨柳马上开车将陈某良送往市里的医院,并垫付了部分药费。13、被告人石某云供述:2012年12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从家里拿了一个1.5升的饮料瓶去杨柳家里买散装白酒。我老公给我一张20元,让我买三斤散酒,我出门后经过我姐夫陈某良家,陈某良问我是不是去买酒,然后帮他买2斤回来。在旁边的姐姐石某兰就进屋拿出一个蓝色塑料杯子,里面还有一两多白酒,并给我12元钱。由于陈某良是个酒鬼,每天三餐都要喝酒,喝酒后就打我姐姐,当时我就起心想报复陈某良,我想起给他买酒精喝,让他受点教训。我认为酒精是一种浓度很高的酒,喝了对人体有危害,具体什么危害我不知道,让他喝了睡觉,他睡觉了就不会打我姐姐了。我到了杨柳的杂货店后,杨柳一个人在店子里,他父亲杨放明在外面。我对杨柳说:“有火锅油(指工业酒精)吗?”杨柳回答有。我便说:“你给我买5斤火锅油,一个瓶子3斤,另一个瓶子2斤。”说完我将自己家的饮料瓶和陈某良的茶杯给了杨柳,杨柳先在秤上去称皮,然后就去后门装酒精去了。杨柳给两个瓶子装满酒精,我还看见他一边在秤上称重一边加满。我给了杨柳100元钱,杨柳给我找了90元,一张50元,一张20元,两张10元。我拿着钱提着瓶子离开,我将陈某良的塑料茶杯给了姐姐石某兰,回家后我丈夫陈某先打开瓶子尝了一口,发现味道不对,就出去买了一瓶邵阳大曲。如果陈某先继续喝我买回的酒精,我会阻止他。我不知道陈某良喝了会死,我就是想给他一个教训,让他受到一点伤害。14、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精鉴字第189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石某云目前诊断为脑膜炎后遗症(轻度智能缺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5、证人石正红、陈正凡的证言,证明石某云自幼时患脑膜炎,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16、证人陈智敏、倪兴国、陈少兵、屈建功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陈某良误食酒精后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云明知工业酒精对人体有危害的情况下,故意将工业酒精替代酒给他人饮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云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云目前诊断为脑膜炎后遗症(轻度智能缺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云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云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有选择性的对石某云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只对其有罪供述进行录音录像,未对其无罪辩解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违法;经查,公安机关提供了对石某云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该视听资料未显示公安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石某云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没有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被告人石某云的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石某云的辩护人还提出,证实石某云有故意伤害犯意的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经查,被告人石某云在归案后的多次讯问中均稳定的供述了故意购买酒精伤害他人。尽管证人石某兰、陈某先均证明石某云认为杨柳多找了钱,但石某云对酒精与酒的价格差异的认识与其故意购买酒精的行为之间没有矛盾,且卖方按照酒精的价格收取钱,足以证明石某云提出买酒精的行为。被告人石某云的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石某云患有脑膜炎后遗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投案自首,其行为已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考虑被告人石某云的家庭现实困难,请求法院免除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云减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社区认为石某云主观恶性不深,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叶青审判员:徐先波代理审判员:吴林波
书记员:蔡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