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5日被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9月12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3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雷中桂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诗林、吴家然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喻丹担任记录,于2013年11月6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只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系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设备部副部长。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因开叉车致石头飞起砸伤被害人黄某某右脚。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医药费,被告人王某以黄某某的伤系工伤为由而拒付。2012年11月2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澧县澧阳镇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配件仓库门前遇到被告人王某,二人再次就医药费问题发生争论,被害人黄某某要求查看被告人王某的钱包,被告人王某便双手抓住被害人黄某某的双肩用膝盖顶击其腹部,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小肠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属重伤,玖级残。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损失共计35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另查明:2013年7月27日,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乌沙派出所干警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李屋第六工业区阳光网苑金色时空网吧内将在逃被告人王某抓获。2013年8月2日澧县公安局桃花滩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王某押回澧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因找被告人王某问药费报帐没有,然后要求被告人把钱包翻给自己看,被告人就生气了,双手抓住自己的双肩,用膝盖顶伤自己。2、澧县公安局澧公法鉴字(2012)第33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黄某某腹部损伤后小肠外伤性穿孔,属重伤;剖腹探查术后行小肠穿孔修补,属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玖级。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11月2日下午四时左右,黄某某到厂里上班,在厂内配件库门前找被告人王某问脚伤药费的事,王某说要找公司,他不管,两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抓住黄某某的双肩,再用膝盖用力顶黄某某的腹部,刚开始黄某某肚子只一点痛,到晚上疼得忍不住了,到澧县人民医院检查肠子破了,才住院治疗。(2)、证人揭某证实,2012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黄某某为一点小事打架,在盈成油脂厂配电库前王某抓住黄某某的双肩,用膝盖顶伤黄某某的腹部,致其小肠外伤性穿孔。4、澧县公安局2013年3月13日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卷第28页照片上的3号就是打伤自己的人。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7月27日,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乌沙派出所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李屋第六工业区阳光网苑金色时空网吧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的出生年月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农业家庭户口。7、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事实。8、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的赔偿款及谅解了被告人的事实。9、被告人王某事发时在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设备部副部长的事实。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对自己打伤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尚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诚意,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委托被告人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的平时表现、社会评价及监管环境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溆浦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综合本案的案情、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王某应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中桂人民陪审员:吴家然人民陪审员:陶诗林
代理书记员:喻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