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跃丰,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沾溪镇伍家洲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跃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跃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跃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跃丰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跃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尹跃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跃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尹跃丰的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符晨辉
代理书记员:文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