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继毛,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251974********,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梨树桥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期间又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继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符晨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芳、人民陪审员汪月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继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继毛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桃江县看守所服刑,2013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谢继毛在看守所15监室教在押人员被害人龚乐元编织凉席时,认为被害人龚乐元速度太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多次用手击打被害人龚乐元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龚乐元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龚乐元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继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继毛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继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继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继毛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继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余刑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谢继毛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符晨辉审判员:李芳人民陪审员:汪月阳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