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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高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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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高升,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土家族,文盲,聋哑人,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桑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高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高升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高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高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高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高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审判员:周四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