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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忠明故意伤害罪,黄忠明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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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忠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明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忠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忠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忠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忠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忠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辅审判员:许震鹏人民陪审员:李志祥

书记员:肖芝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