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庆,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有前科,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字第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余庆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余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余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李思球审判员:胡中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