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期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有前科,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期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6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6月28日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期炉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期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期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期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期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审判员:周四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