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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嘉刑初字第22号(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2013)嘉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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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本案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