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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茂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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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丁樟仁

代书记员:傅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