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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故意伤害罪,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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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临安市公某某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13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