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09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0年6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6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白杨人民陪审员:卢观机人民陪审员:俞传水
书记员:赵东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