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甲。2004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
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