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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松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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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旺,曾用名陈旺,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200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2003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6月2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国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耀存,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诉讼代理人池发玉、被告人陈松旺及辩护人刘国强、张耀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松旺辩称:我只认识段文军,并不认识其他人;只交待段文军让他帮助招呼场子防止出事;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陈松旺的辩护人提出:陈松旺委托段文军看场子的行为属民事委托行为,陈松旺虽两次给段文军打电话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段文军作为成年人超出授权范围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段本人承担,陈松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笔录均能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未实施伤害行为,事发时不在现场且得知出事后主动报警,对于被告人应做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初,南阳市新华商城商户张某1在商城东北门花坛处建门面房,对面门面房房东刘某认为张某1施工建房有碍其做生意,便阻止张某1施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0年5月3日上午张某1将此事告诉了承建施工的承包人陈松旺,被告人陈松旺说可以找几个人不让对方阻碍施工,张同意后,陈松旺便联系段文军(已判刑),让其晚上找俩人去招呼看场子,不让对方再扒东西。段文军同意后,便把此事告诉当晚和其在一起吃饭的韩爱省、丁玉峰、杨旭东、安朝阳、曹丙怀(均已判决)等人。随后段文军便领着韩爱省、丁玉峰、杨旭东、安朝阳、曹丙怀、陈玉强、刘峰(均已判刑)等人赶到商城,由陈松旺出钱请段、韩等人吃饭喝酒。期间因工地没事,上述人员又分别离去。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松旺给段文军打传呼让速回商城,段文军便又纠集上述人员赶到商城。此时,被害人刘某、王某三及苗某、孙某、李某在张某1的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段文军即以房东的名义出面,上前与刘某、苗某等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段将苗的手机碰掉,苗叫段将手机捡起,段文军不捡,引起双方厮打。段文军、韩爱省、丁玉峰、杨旭东、安朝阳、曹丙怀、陈玉强、刘峰等人上前围住被害人刘某、王某三两人殴打,致刘某第四颈椎骨折并相应脊髓挫裂伤,王某三头部及上唇皮肤裂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王某三的伤情构成轻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残程度属Ⅰ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松旺亲属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已给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613号,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损伤属重伤。(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518号,证明被害人王某三的伤情属轻伤。(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1188号,证明被害人刘某的伤残程度属Ⅰ级伤残。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陈述:…5月3日晚九点我和妻子苗某在新华中路碰见孙某、王某三,苗说去商城看看门面房有点纠纷(我们门面房门前是花坛,对面叫保平的妇女卖小百货,她们改造门面房,垒的台阶下了花坛的台,因此发生纠纷)…我们四人去了商城到现场,见到现场有人施工,我们和工人交涉,中间过来两个巡警,说有纠纷协商好在盖,工人们也同意了…巡警刚走,我见有一群人从东北们跑进来,张某1走到我们面前说房子是我的不让盖也盖,我说协商后再说,当时我、孙某、苗某在场…我妻子拿手机打电话,张故意用手一扬,把手机打掉在地,我妻子让他捡他不捡,他用手推我妻子一把,我上去拉张,王某三解手回来也上来拉住他,我感觉一群人来到我身后,刚想转身,头上就被砸了两砖头,我往西跑,见有个人(中等个)拿铁棒一样的东西朝我后背砸去,我倒在地上,接着感觉到又朝我身上打两棒…打我第一棒的人是个中等个,追我的人中有一个高个子,穿白衬衣… (2)被害人王某三陈述:…我在暗处解手,听见苗某和一个男的争吵,那男的说这地方是我的我想咋盖就咋盖…我回来看见那男的正在推苗某,我和刘某上前拉住他(个子稍高,上身白衬衣)我感到头被重重打了一下,我扭头看,我的嘴又被打了一下,头上又挨两下,倒在地上,我站起来时见我面前立着两个人,个子有1.75米左右,穿的不是白衬衣,那两人还说你过来、你过来,我跑到苗某那拿手机打120,苗某抱着躺在地上的刘某哭…我看见他们其中有人扔砖头,有四五个人打我… 3、被告人陈松旺供述张某1有次到我家,因施工被扒墙的事,张某1也比较气,张某1给我说:我已给小军(段文军)说好了,让他找几个人看着场子,别让对方再扒施工的墙了。他还说这二年挣点钱,这口气不出不行。当晚我进里屋接个电话,他说我把三百元钱放在桌子上,给小军找人吃饭用,这事就这样说,我先走了……因为当时施工几次被扒的事,我给段文军说找几个人看场子,以免被别人再扒,段文军说“这事你别管了,包在我身上,出了事我负责”……一是防止别人再扒场子,二是当天晚上我去商城,听说对方要打电话叫人,可能要打架,所以叫人看场子,防止被别人打。我给段文军说再上几个菜,啤酒多喝点,如果对方来人,别跟对方打架,能拉拉着。段文军对我说,你有事就走吧,这事我负责。因为我有事,就坐摩的走了,其他话没有讲……。4、同案供述 (1)同案杨旭东供述,证实在段文军的提议下、伙同韩爱省、曹全法、安朝阳等人,为陈旺帮忙到商城东北门后段施工现场,帮忙参与打阻碍施工的被害人经过。(2)同案段文军供述:…5月3日晚,我和安朝阳、杨旭东、韩爱省及另外不认识的吃饭,陈旺给我打传呼说他在商城给别人盖房子晚上叫我喊两个人帮忙干活顺便招呼着不让对方扒东西不叫砸铁皮,对方恶的很别叫打住咱的人…我说我一个人过去,陈坚持要我再叫两个,我同意了…在饭桌上我对杨旭东、安朝阳说:“有个大哥在商城干活,想叫过去帮忙,好像有人拦住不叫干,陈旺找的已经有人了,咱去也累不着”他两同意…我和杨旭东、安朝阳、韩爱省及另一个不认识的一起到商城,没见陈旺,我们有一块去了文化宫…陈旺又打传呼叫我们过去,我们过去后,在闲拍时听见工地那边有人在骂,陈旺说过去看一下,过一会我一个人先过去了,没见陈…我问那女的咋回事,那女的骂我说叫房东出来我说不管谁是房东人家盖房也不碍你的事…与她一块的三个男的过来捣我两拳踢我两脚,我扭头往南走了,我前边走杨旭东、曹全发也跟我走了…后来我给陈旺打传呼叫他把给我打的传呼信息销了… (3)同案韩爱省供述:…当晚8点我接到段文军的传呼说有事让我到商城东北门…我去后见到段文军、老曹、安朝阳、杨旭东…随后几分钟丁四、陈强、和一个叫“三”的人三个人也到场了…段说有个朋友在商城有点事让我们去捧捧场…后看没啥事,我和安朝阳、杨旭东及另外一个人一块去了永安路…段文军给安朝阳打传呼叫我们到商城,段或安又给丁四打传呼让丁四一起的几个人也过来…我们一块到商城东北们西边工地上喝起酒…过来三男一女,那女的乱骂,段文军就先上去和那女的讲理,在讲话过程中段把那女的手机碰掉在地,后来对方上来两个男的打段文军,接着丁四、陈强在地上拿起砖头就上去打那两个男的,就这样双方打起来…打之前段和那女的在吵,老曹在段文军身后3、4米远,丁四、陈强、旭东、“三”在商城东北们内侧东边站着,我、安朝阳、一个小个子在门内侧西边站着…打起来后,丁四、陈强、旭东、“三”四人先上去打…后来我和安朝阳、小个子三人也往前凑,这时对方过来一个人拿着砖头往我身上砸没砸着,他拉我,我一甩倒在地上,我起来就出了大门…我看见丁四、陈强、“三”、旭东、段文军几个人动手打了,陈强、丁四下手狠些… (4)同案安朝阳供述:…当晚下午段文军通过曹全发约我和杨旭东、韩爱省、“四”“小强”到新天洋,忘记为啥事…又到了商城和文化宫,这期间忘记是曹全发还是段文军接到陈旺传呼,回了电话对我们说有个朋友在商城干活,边起有一家挡住不叫干,咱们过去看看,他们再浪了,咱们整他们…说罢我们就一起到了商城东北门干活的地方…到现场我见段文军、韩爱省两个人和对方吵骂,“四”“小强”及另一个娃在旁边阴影处站着,接着听见里面喊“整他”,我看见韩爱省、段文军扑向站在车边的那个男的,韩爱省右手拿一块砖头,没看清段文军拿啥东西打,韩爱省、段文军冲到那男的跟前就打,韩爱省用砖砸,那男的被打的半蹲快倒时,“丁四”三个人也冲过去打,我没看清他们拿啥东西打,当他们冲过去同时那个男的已经倒地了,这时从里面过来一个穿红上衣的男的想过来救被打倒的男子,丁四他们又围住这个人打…我没见曹全发、杨旭东、陈旺他们上去打… (5)同案丁玉峰供述:…那天下午韩爱省打传呼让我到商场,后知道是要账…后我们在文化路北头一个饭店吃饭,段文军把韩爱省拉到一边,过来后段文军说到商城再喝一会,韩爱省叫一路去…到商城段文军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接上头,那男子搬来两箱啤酒让我们喝,他两又在一旁说了两句话段文军就说走吧,他们去了文化宫,我和陈强回红庙路…那晚接到韩爱省的传呼,叫我到文化宫去,我和陈强一起去了…在文化宫我见到刘峰、一个姓杨的、还有个不知道叫啥…我们到商城东北们后在门口我和陈强还有一两个人站着,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和段文军吵架,韩爱省(穿白衣服,个子最高)跟韩认识的有三四个人都上去,拎的有砖头,接着双方打起来,快得很…和韩爱省一起拿砖头上去的肯定有韩爱省、姓杨的、刘峰…我当时在路边找了个自行车外带拿住往跟前,人家已经打了啦,我没打住人。(6)同案陈玉强供述:…丁玉峰喊我有事,然后我喊上刘峰我们三人一起到新华商城…后我和刘峰又回红庙路,我又接到韩省打的传呼,又返回商城东北门处,安朝阳、韩爱省、杨旭东、还有一姓曹的在,丁玉峰说要打架…杨旭东、韩爱省等人与对方三个人吵架,对方男的领一个胖、一个瘦的人,还有一女的,韩爱省将女的手机弄掉了,双方推搡,胖男子踹韩爱省一脚,丁玉峰拿砖头砸胖子,又拿砖头砸在瘦男子的头上,瘦男子就趴在地上不动了,再也没起来,刘峰又在施工的地上捡了个三角铁在瘦男子的身上砸了两下,姓曹的等人将胖男子踢打了一顿,那女的在地上喊瘦男子,瘦男子也不动,我们开始跑。当晚开始时安朝阳喊丁玉峰、丁玉峰去喊的我们… (7)同案刘峰供述:那天下午跟陈强等人去帮别人要帐,晚上在文化路吃的饭,在吃饭中间穿兰短袖(段文军)的接个电话,吃了饭他说叫到商城去有点小事…到商城后有人买烟酒…没事我们陆续走了,我跟陈强、丁玉峰去红庙路,丁接到个传呼说叫还回商城…我和陈强在路边站着,里面吵起来,有个胖子和穿白底花T恤衫的(个子高,在吃饭时没这个人,到商城后才见到)穿兰短袖的人在吵,胖子打了这两人,穿白底花T恤衫的、穿兰短袖的人还手打胖子,这时我们一起过去的有三四个人都上去打,其中丁四拿个自行车外带也上去打,双方很快打完了,丁四又照胖子身上用自行车外带打两下,在打时还有个穿红衣服的胖子上去帮挨打的胖子,也被打了几下… (8)同案曹炳怀供述:…当天是段文军喊我到商城的,我到商城后看见段文军和另一个穿白上衣的高个子和对方吵,段文军将对方的手机打掉在地上,双方就厮打起来,这时从双方门旁的黑影里跑出来一二十人对打,段文军一方有人用砖头将对方穿红上衣的胖子头打破,我因为害怕就顺着原路往回走,我出来的时候,杨旭东从后面跑过来说打倒人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证言:…5月3日上午我在商城碰见陈旺,我说昨晚垒的台阶叫人家给扒了,还说人家今黑还来挡住,咋办,陈旺说那我给你找几个人,意思是看住门店,不叫别人来扒,我说咱可不是给人家打架,陈说他掂量住,我说我给100元钱给师傅们吃饭,陈旺说叫我晚上就不用来了…下午我去给了陈旺1300元(包括1200元的装修钱)…凌晨2、3点陈旺给我打来电话说:“他们来找事,给他们打伤了”陈还说你不在场,到时候谁要问你,你就说你啥也不知道… (2)证人苗某证言:…5月3日晚我和丈夫刘某、朋友孙某一起逛街碰见孙的爱人黄定雨、李某和他爱人、王某三,我说咱们到商城去看看…我爱人把张某1门店前的台阶踢了,不叫他们工人垒,后争吵起来,110来了问问没打架就交待不让他们施工就走了…我让黄定雨送李某的爱人,我们等着,段文军到我丈夫跟前说这地方是他的,不叫盖也得盖…我过去评理,他把我手机打掉,我让他捡他不捡还推我,我丈夫和王某三拉他,这是站在东北门的那群男的跑过来就打,段文军就在跟前,具体他动手没有我没看清…刚开始有几个人围住刘打,旁边一个娃一下子就把我丈夫打倒,具体咋打我没看清…刘躺在地上,我赶紧捂住他头上的伤口,这时又有两个男子都拿着棍子,一人打刘某一下,穿白衣服的打在刘的背上,穿深色衣服的打在刘的后颈部… (3)证人孙某证言:…不知从哪里过来一个人个子高高的给小苗的手机碰掉了,小苗叫那人捡那人不捡,那人上前推小苗说房子是他的想垒就垒,刘某和王某三上去拉这个人,这时从外边跑进来几个人上去就打,王和刘就跑,这伙人撵上去就打,一会就见刘某面部有血了,刘跑到商城东北们,那几个人中其中一个拿着二尺来长不知啥东西照着刘某后面猛地砸一下,然后刘某一头栽倒了,小苗抱着刘,这时那个人又上去砸了刘两下…刚开始说是房东的人个子高、瘦,上身穿白上衣,刚开始围住刘某打时他就在打,但是没看见他手里拿有啥东西,后来追打刘某时我就没看清有没有他 (4)证人李某证言:…我们说着准备走时,从东北门过来一个人二十多岁,细高个,胳膊上有纹身,他说房子是他的不叫盖也得盖,指着刘某和苗某吵,用手推苗某,我和王某三上去把这个人拉开,苗某给他哥打电话,这个人上去把苗某的电话打掉在地上,苗让他捡他不捡…这时站在东北门处的十来个人跑过来围打刘某,王某三上去帮刘某,那伙人又分出人打他,这时我一直还在拉住第一个过来吵架的那人的胳膊,刘某被打趴在地上,苗某抱着他的头哭,王某三也被另外几个人打倒在地,我扭头看见有个人用纸包住的一根棍子照刘某的背上夯了两下,这时被我捞住的那人挣脱跑了,拿棍的人还想继续打刘某,我往那跑去,那个拿棍的人和另外一个人往东北门跑了… (5)证人张某2证言:…5月3日晚九点,我和杨贵林在垒台阶,过来一辆标志车,下来三女四男,有个穿黑布衫的男的,还有个穿红布衫,一个穿白布衫的男的,白布衫上来骂不叫垒,白布衫和黑布衫把墙给扒倒了…不知从哪过来一个男的找那几个人论理,争吵起来…110来了看没人打架就走了,这时标志车走了,剩下三男一女站在东北门口,过一回,不知从哪来了四五个娃上前就打他们,我看见四五个娃用砖头砸在红布衫的头上,流血了,那四五个娃就跑了…陈旺当晚没去… 6、书证 (1)被告人陈松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松旺的刑事责任年龄。(2)同案裁判文书,证明同案判决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松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松旺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7.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应做无罪判决的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考虑被害人的谅解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松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审判员:杜帅人民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