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从业者。2012年8月8日因介绍他人卖淫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13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盛典KTV唱歌喝酒后,因结账问题和该歌厅经理曹某甲发生争执,后王某返回家中携菜刀再次到该歌厅将曹某甲和歌厅服务人员曹某乙的头部砍伤。经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系重伤,曹某甲的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曹某乙、曹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警单、处警单,证实2013男3月16日2时22分,接到张红玉电话报警及处警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理情况及2013年7月5日立案。3、提取证明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菜刀的现场提取情况及照片。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对作案工具菜刀的现场辨认情况。5、破案经过,2013年3月16日2时22分,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张某某报案称,有一名男子在邢台市盛典歌城因结账问题和歌城发生争执,后该男子持刀将歌城门玻璃砍碎,并将两名服务员砍伤。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该男子叫王某,其在盛典歌城因结账问题和歌城经理发生争执。后回家,后王某因气氛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歌城,并将两名服务员砍伤。民警遂将王某带回所内进一步了解,经讯问,其对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告破。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的情况。7、鉴定意见两份,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3)181号、182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两份,证实曹某乙的损伤系重伤,曹某甲的损伤系轻微伤。8、邢台市公安局钢铁北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被曹某甲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但王某自称都是自己的过错,不要求处理曹某甲,该案另案处理。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和收款条,证实被告人王某向曹某甲、曹某乙一次性赔偿十二万元,曹某乙、曹某甲对被告人王某达成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10、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邢西公(治)决字(2012)第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2年8月8日王某因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15日晚11时30分许,隔壁门市邻居王某带一名男子到盛典歌城唱歌,大约凌晨1时许,俩人出来结账,王某问“多少钱”,我说五百,王某说“没有钱”,然后,经理曹某甲出来跟王某谈,王某将曹经理叫到了门外,我隔着门口玻璃看见王某抓曹某甲肩膀,将曹摔了个跟头,然后曹站起来和王某缠缠起来,我赶快跑过去,跟王某的伙计劝他俩,王某踹我腿上一脚,我就用巴掌朝王某背上打了两巴掌,后来,王某那伙计就将双方劝开,王某就打车走了。之后王某伙计付了两百元就走了。我和曹经理回歌城,我发现曹的衣服坏了,我俩正在前厅说着,王某手持菜刀冲到歌城门口,将门玻璃砍碎,接着进到大厅,说“都弄死你们,不给我面子,”说着,冲我俩砍过来,我躲在吧台里,曹冲出去夺王某的刀,我就打电话报警,接着曹某乙页冲出来夺刀。然后,我看见王某躺在地上,曹某乙前额都是血,曹某甲头上都是血,我就叫其他人送他们去医院。一会,警察赶来将王某带走了。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3月15日23时30分许,我和王某到盛典歌城唱歌,到凌晨一时许,我们出来结账,王某要求老板优惠点,姓曹的老板允许两百元结账,因王某喝多了还要老板优惠,老板最后讲不用付钱,你们走吧,后双方到歌城门外说话时,正好我接到家里电话,这时我发现俩人抱着摔倒在地,随后我就上前欲将俩人拉开,这时从歌城出来五、六个人手持棍棒,冲出来就打王某。我赶紧劝开,我付了两百元后发现王某已经不知去向,后我就离开了,第二天王某打电话告诉的我在盛典打架的事。14、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我在盛典ktv上班,我是做果盘的。2013年3月16日凌晨,大约两点多,王某在歌城唱歌走的时候跟曹经理结账时在门外缠缠了,张红玉喊我说外面有事,我就出去了,看见王某站在那,曹经理跟王某的另一个伙计在那说,他伙计说“没事没事”,我看见他们没什么事我就回屋了。后来大约过了二十分钟,我在果盘室听见外面很大的玻璃碎的声音,我出来到大厅看见隔壁邻居王某右手拿着菜刀,指着曹经理说“砍死你”。当时大厅就曹经理和收银的张红玉在吧台里,说着,曹经理就从吧台出来,上前夺王某手中的菜刀,夺着两人就抱一块了,王某手拿菜刀乱挥,我和曹经理上前跟王某缠缠了几下后,将王某按倒在地,这时,王某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头被砍伤,大量的血留下来,我基本上就看不见东西了。我站在大厅血流不止,这时别的服务员过来,送我去医院了。15、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2013年3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王某和另一男子在盛典歌城消费后付账时,按帐应付500多元,因以前和他认识,我说四百吧,王某说“给你两百”,王某的朋友准备付钱但王不让,王拿出自己的钱夹让我拿钱,钱夹内最多就十多块钱,我没要王的钱,就说“你们走吧”,王不干,就将我从吧台拽到门口,后掐这我脖子将我摁倒在地,因王喝了酒,他也倒在地上,当时张红玉和两个门童过来想拉王,王又开始撕扯我媳妇,我爬起来后准备打王时,王的朋友将我推到一边,后被门童和王的朋友拉开了,王的朋友付了200元消费款后离开。张红玉见我皮衣右胸部被撕坏了,当时我觉得皮衣很贵是我4000元购买,随后就打电话给王但他没接。这时,我见王某从盛典北侧快步走过来,到门口就用东西(后来才知道是菜刀)将门口两扇玻璃砸碎,随后又进入大厅,我看情况不妙,我就上前将王的脖子卡住将他摔倒在地(他在地上拿菜刀朝上乱砍),将他摁倒在地后我看见曹某乙头上流血了,我爬起来,朝王的腹部踢了两脚见王不动了,就让几个服务员送曹某乙去医院,曹某乙走后,张某某见我头上也流血了,就用餐巾纸给我擦血,这时王又想起来打架,我又朝他腹部踢了两脚,并警告王不能起来,见王不再反抗,我让张某某报了警,警察到场后提取了凶器并拍照后将王带走,随后我去的医院。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3年3月15日晚,我和王某乙到冶金北路盛典KTV唱歌,到次日凌晨的时候,我们唱完歌去吧台结账。在结账的时候,我跟盛典KTV的经理曹某甲发生口角,缠缠过程中,我推了曹某甲一下,然后盛典KTV的五、六个服务员就上来打我,他们有拿棍子的,有拳打脚踢的,他们将我打倒后,就围我进行殴打,服务员中我只认识个叫曹某乙的,曹某甲也打我了。当是王某乙上前拉架,刚开始没有劝止住,那些服务员打了我一会后,王某乙劝止住了他们,然后我们就回家了。我回家后感觉自己受气了,就从家拿了把菜刀去找他们。到了KTV门口后,我用菜刀将玻璃门打碎了,紧接着,我进了大厅,进去后,我就拿着菜刀开始胡抡,抡了几下后就被人打倒在地了,然后感觉好几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后来就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歌厅因费用问题与他人发生厮打,持菜刀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具有劣迹,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邢台市桥西区司法局为被告人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综上,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元代理审判员:吕振锋人民陪审员:张恒
书记员:王灿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