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万富,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张北县,户籍地张北县。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3)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万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万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万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任万富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任万富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万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赵立军
书记员:巴焕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