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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奀水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饶中刑一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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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奀水,绰号“周柴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广丰县公安局拘留,2013年3月5日经广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崔孝文,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3)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奀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在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煊凡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奀水及及其指定辩护人崔孝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奀水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伏法。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奀水与被害人周某在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因财物纠纷发生争执。争执中,周奀水持扁担等钝器击打周某头部导致周绵军死亡,后周奀水将周某尸体藏匿于大厅后面鸡窝中。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奀水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18日16时30分左右,其与大哥周绵军在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因几千块钱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的原因是前几天周某的4000块钱没有了,周绵军怀疑是其偷的,并报警了,派出所来调解,其给了周某2400块钱,今天周某又因此事骂其,后周某激动起来,就把家里的大门关起来说,我都60多岁,今天也死得起,说完周某就拿起大厅的铁铲来打其,其就躲到自己的房间里,其在自己的房间里拿了一根扁担跑到大厅里和周某对打,因为当时大厅里没有灯,加上大门被周某关了,光线很昏暗,两人对打的时候,扁担就打在了周某的头上,周某就倒在地上不动了,周奀水知道把周某打死了,就害怕起来,先是把地上的铁铲和扁担拿到大厅的墙边放好,后其将周某尸体藏匿于大厅后面鸡窝中。接着就在床上躺着,其弟弟周端云来了叫其开门,其没有开,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破门而入,看到地上有血迹,就把其控制了,后他们找到了周某的尸体。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案发当日他家邻居周某甲跑过来告诉其其大哥周某与三哥周奀水打架被打死了,于是其就报警了,等其和警察一起到了现场发现其三哥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其当时就怀疑是三哥打死了大哥,接着警察就控制了三哥,等大家在楼梯下找到大哥的时候发现大哥已经死亡了,他们哥俩前几天还打过架,其三哥把其大哥身上的4000块钱抢去了,其大哥报警后,派出所来调解好了,其三哥还了2000块钱,剩余的钱被三哥用了。3、证人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他家邻居周某甲跑过来告诉其老公说大哥与三哥打架被打死了,于是其老公就报警了,等其和警察一起到了现场发现其三哥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其当时就怀疑是三哥打死了大哥,接着警察就控制了三哥,等大家在楼梯下找到大哥的时候发现大哥已经死亡了,他们兄弟前几天还打过架,三哥把大哥身上的4000块钱抢去了,其大哥报警后,派出所来调解好了,其三哥还了2000块钱,剩余的钱被三哥用了。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其从四弟周某丙那听说过其大哥在外打工赚了点钱,后来其其三弟周奀水就将大哥的4000块钱抢了,后大哥报警了调解好了,他们两个都是单身汉,大哥很勤快,自己赚钱养活自己,三弟好吃懒做。5、证人周某丁的证言:其是村里的医生,2013年2月18日18时周某的弟媳到其诊所称大哥周某在家满身是血,叫其看一下有没有死,到了案发地发现人已经死亡,听那的人说是打架被打死的,周奀水平时好吃懒做。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其是周奀水的邻居,2013年2月18日4时许,其看到对面邻居周绵军在门口倒茶叶水,后就回屋里去了,接着其看到周某就将大门关起来,关门后其就听到周某在屋里喊“救命”,其就想叫其他邻居来劝架,但周边没有人于是她就跑到周某的弟弟周某某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后来周某某和其一起来到周奀水住的房子敲门没有人反应和说话,也没有听到打斗的声音就回家了,后来其听村里的人说周某被周奀水打死了。其还听说2013年2月15日弟周奀水就将周某的4000块钱抢了,后周某报警了调解好了,今天打架可能就是因为这事吧。他们两个都是单身汉住在一起,大哥很勤快,自己赚钱养活自己,三弟好吃懒做。7、被害人生某的陈述:2013年2月15日早上6点30分许,其弟弟(周某某)叫其拿钱给他花,其说没有钱,他说你都有钱打牌,怎么会没有钱,于是他就抱着其的腿甩在地上,并用手掐着其的脖子,用膝盖顶在其胸脯上,伸手将其外套里的4600元钱拿走了,接着其就报了警。8、被告人周奀水对作案凶器的辨认笔录。9、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10、物证检验报告。1、送检的铁锹、扁担、锄头、钉耙上的血迹均为人血,经DNA检测为为周某所留:2、送检的周奀水房内衣服、鞋袜上的人血,经DNA检测为周奀水所留;3、送检的现场提取的六处血迹经DNA检测为周某某所留。11、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周某系被钝器反复击打头部引起颅脑损伤死亡。12、现场指认照片、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3、广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周奀水归案情况的说明。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奀水身份及被害人周某身份情况。上列证据,均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属实,控辩双方不持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奀水在与其兄周某因共同居住房屋内的财物问题产生争执中,争执中,被告人周奀水持扁担击打被害人周绵军头部,造成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周奀水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奀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奀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兴江代理审判员:赵凌云代理审判员:韩欢

书记员:林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