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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杨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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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3)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震星

书记员:宋相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