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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肖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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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X。辩护人王祥政,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3)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王祥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肖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王祥政当庭提出:其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X于2013年2月24日晚,与张某等湖南老乡在本市云亭街道某村陶某某经营的麻将馆以“牛牛”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肖X因下注输赢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揪打,被人劝开后,张某先行离开麻将馆回住处,为防备对方报复,遂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裤袋内。被告人肖X亦为防止再次发生纠葛而吃亏,在麻将馆二楼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带在身上离开麻将馆回住处。途中二人在某村北侧水泥路段相遇,因言语不和,张某打了被告人肖X一拳后欲转身离开,被告人肖X被打后,拿出菜刀朝张某的头、背部砍去,张某即拿出放在裤袋内的菜刀朝被告人肖X面部砍了1刀,双方遂持刀互砍,致张某左额颞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眉弓外侧至左颧部1处6.5cm长纵形创口;左肩背部1处5.5cm长纵形创口。伤后在医院行“左侧颞顶部开颅清创术+凹陷骨折整复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及对症处理,病程中,未出现昏迷、偏瘫、失语等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病情稳定,左颞顶部手术(扩)创口长15.0cm;致被告人肖X面部及左腕部损伤,损伤致左颧部至左耳廓上缘1处11.0cm长创口,左腕部1处1.70cm长创口。经江阴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肖X和张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被告人肖X的人口信息,证明了被告人肖X的身份情况。2、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X的菜刀一把的情况。3、情况说明,证明了由于张某讲不清其砍伤被告人肖X的具体地方,所以未找到其砍伤被告人肖X的菜刀的情况。4、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田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了2013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肖X与张某在一起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相互砍伤的经过的情况及证人张某某报警的情况。5、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了2013年2月24日晚,有一桌湖南人在其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其中2人发生争执,后其听说那2人打架、被刀砍伤的情况。6、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了2013年2月24日晚上5点左右,其用刀切菜后将菜刀放在本市云亭街道某村某号二楼东侧走廊西墙桌上的,次日10点多发现菜刀不见了,后来听陶某某说一个湖南人到其家里拿了菜刀,在某村砍人的经过情况。7、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了被告人肖均所使用的砍人的菜刀的情况。8、伤势照片,证明了张某被砍伤的情况。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0、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了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互相辨认的情况。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肖均、张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的情况。1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了案发的经过情况和被告人肖X的归案情况。13、被告人肖X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多处轻伤,其行为确己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被害人张某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王祥政当庭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的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后由证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肖X见报警后还将作案工具菜刀扔掉;公安机关在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肖X并在现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肖X在某医院后,即赴某医院将其抓获归案。其归案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此基础上的量刑建议考量的量刑要素不够准确,因此,对该辩护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它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符合案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顾亚平人民陪审员:施艳君人民陪审员:蒋钧钰

书记员:蒋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