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帮文,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25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全州县××村委光××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25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帮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长霖以被告人龙帮文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雪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长霖的诉讼代理人覃忠师、被告人龙帮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帮文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帮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淑蓉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