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海克,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314,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柳江县××镇××农场牌坊队××点××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现又因涉嫌赌博罪,2013年7月10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传拾,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436,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柳江县××镇鱼龙村××之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12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宗盼,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455,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柳江县××镇鱼龙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12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廖黔芳,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海克犯赌博罪,被告人韦海克、韦传拾、韦宗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海克、韦传拾、韦宗盼及辩护人廖黔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为被告人韦宗盼辩护称:1、被告人韦宗盼只对被害人黄庆胜实施了伤害行为,故被告人韦宗盼只应该对黄庆胜的受伤负刑事责任;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宗盼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与被告人韦海克、韦传拾同为主犯,但相对于起组织、策划作用的被告人韦海克、韦传拾,被告人韦宗盼的作用相对较小,可相对从轻处罚;3、被害人黄庆胜到被告人韦海克的网吧捣乱,才引起被告人韦海克报复,故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被告人韦宗盼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韦宗盼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海克为报复他人,授意被告人韦传拾纠集被告人韦宗盼等人,持刀将二人砍致轻伤,三被告人行为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海克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又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韦海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海克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赌博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害人黄庆胜首先到被告人韦海克经营的网吧捣乱,挑起事端,具有一定过错,且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海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韦传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韦宗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覃星人民陪审员:韦英人民陪审员:覃姣红
代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