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英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辩护人黄英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的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被告人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