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云锋、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亦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仇文华
书记员:陈红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