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剑,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颖县,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云锋、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剑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剑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军审判员:关燕霞代理审判员:邹宁静
书记员:何紫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