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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马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菏开刑初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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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瑞华

书记员:谭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