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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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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马成亮

书记员:李一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