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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商刑初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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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玉亭

书记员:吕宪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