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冬,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李冬冬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由该局变更监视居住,2013年8月9日由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辩护人王向前,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颍州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宣判前被告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梅卫红审判员:王玉瑜人民陪审员:张光辉
书记员:龚晓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