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少祥。辩护人陈代康,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少祥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少祥及其辩护人陈代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晚凌晨3时许,姚少祥和同居女友熊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姚少祥便到厨房拿菜刀将熊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熊某某被损伤程度属重伤。2011年10月27日姚少祥投案,监视居住期间,姚少祥擅自外出,并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
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由被告人姚少祥赔偿被害人熊某某50000元的协议并已兑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告知书,情况说明,抓获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少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少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少祥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惠人民陪审员:阿献蓉人民陪审员:赵万春
书记员:张学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