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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开容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浙温刑初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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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放火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开容。因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正敏。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开容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开容及其辩护人林正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开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发生同被告人心理卫生健康维护等社会原因有关。(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本案损害结果仅为财产。(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开容骑自行车到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春光鞋厂后,步行至该厂半成品车间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间内的拉帮线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春光鞋厂半成品车间被烧毁,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车间内的设备、鞋材料等被烧毁。经鉴定,该厂被烧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39118元。同年9月25日下午17时20分许,赵开容到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工业区申华鞋厂复合车间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间内装着帆布布料的编织袋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该车间内的4000米帆布布料被烧毁,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经鉴定,该厂被烧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4000元。同年9月26日上午6时10分许,赵开容骑自行车到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万邦鞋厂,又步行至一楼车间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装着鞋子的编织袋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万邦鞋厂上下两层车间被烧毁,火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车间内的设备、鞋材料等被烧毁。经鉴定,该厂被烧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580489元。以上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赵开容的供述,供认2012年9月下旬一天中午12点半左右,自己骑红色自行车到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的春光鞋厂,将自行车停在厂门口,从大门走进春光鞋厂,经过一个小门来到内侧车间,里面堆着许多纸盒子、鞋帮、拉帮鞋线、流水线等,一个工人在操作机器,自己掏出打火机将拉帮鞋线点着后从厂里出来。然后自己去申华鞋厂上班了。下午听说春光厂被烧了,下班时自己还特意骑车去看了一下。第二天下午下班后,自己所在的申华鞋厂的几个工人去上厕所,自己沿着洗手的地方进去,走到内侧车间,里面堆着很多塑料编织袋,装着鞋帮布,自己从兜里拿出打火机把编织袋点着了,沿着原路返回继续上班,过了一分钟,听见工人大声喊叫“起火了”。幸亏救得及时,不然整个厂可能都会烧掉了。烧了申华厂的第二天,在早上上班之前,自己骑自行车到万邦鞋厂,将车子直接骑进厂里,停在内侧,发现已经有两三辆自行车了。自己到了一个车间,里面堆放着许多雪地靴鞋帮、编织袋、还有机器等,自己从兜里拿出打火机把编织袋点着了,然后离开去申华鞋厂上班。后来自己骑自行车去万邦鞋厂发现整个厂都被火烧光了。自己烧春光和万邦鞋厂的原因是恨侄儿胥明东,因为他自己会冲帮,还叫自己老公一起,害得老公不能和自己一起上班,因此对胥明东有气。起初自己以为胥明东在春光鞋厂就去烧春光鞋厂,之后得知在万邦鞋厂,于是去烧万邦鞋厂。自己烧申华鞋厂的原因是自己被同厂的工人打了几次,自己找老板求助,而老板不管自己,于是自己心里有气,就烧了它。放火烧的时候,自己只想泄气,没有想那么多,可是事后感觉自己做错了,鞋厂里那么多设备和鞋材料,还有人,以及厂房都紧挨着其他鞋厂。被告人赵开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赵开容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春光鞋厂、万邦鞋厂、林光工业区申华鞋厂即被告人放火地点。(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陈某甲、林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系春光鞋厂、申华鞋厂、万邦鞋厂的负责人,他们的鞋厂车间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12时38分、25日17时26分、26日6时15分左右发生火灾,并大概计算了损失情况。还证实他们都在监控了看到一个40多岁的比较胖的女人来过他们的厂,该女人走了之后几分钟看到厂烧起来。陈某甲还证实该女人是名叫赵开容的员工,十天前跟女同事发生纠纷,赵说自己腹部被女同事用鞋楦打到了,自己跟赵说去看医生,看完再处理,赵没说什么就回去上班了。2、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申华鞋厂员工,9月25日下午17时25分左右,刘某在厂里玩电脑,接着看门老伯叫起来复合车间起火了,刘拿了灭火器去灭火,当时车间里堆着很多布料,火很大,烟很大,刘跑去叫来了黄某等人,接着老板、消防队人员都过来了,复合车间被烧了。火灾发生时厂里很多人在加班。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万邦鞋厂员工,2012年9月26日早上6时10分许,有四个员工过来上班,大概过了两三分钟,自己听到楼下一楼车间发出“啪、啪”火烧起来的声音,于是跑下楼发现一楼车间着火了,烟、火都很大,自己去叫了老板林某,楼上的员工也慌忙跑下来。火越烧越大,很快烧到了二楼,把二楼车间物品也全烧掉了。后被消防员扑灭。查看了监控,发现早上六点十几分,有个穿粉色衣服的陌生中年妇女骑自行车到了厂门口,进了车间,不一会匆忙离开,不到一分钟车间里就冒烟了。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4日中午12点半左右,自己去春光鞋厂上班,到了二楼车间,正要坐下来时听到有个本地妇女叫起来,“救火啊,救火啊。”自己顺着窗户看去,她正指着一楼靠河边的生产车间,“这里着火了,这里着火了。”自己等人就往楼下跑,后来消防员把火扑灭了。事后老板看了监控,发现着火前一分钟左右,有个陌生的妇女到了靠河边的那个车间里面,然后就走了。5、证人胥某的证言,证实母亲赵开容一直以来精神状态都很好,平时只有三件短袖衣服轮着换洗,分别红色、绿色、白色,其中被抓时,红色T恤穿在她身上。(三)鉴定意见1、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2012年9月24、25、26日瑞安市仙降街道春光、申华、万邦鞋厂的起火部位、火灾过火面积、烧毁物品及起火原因均为人为放火。2、价格鉴定书、电话记录,证实瑞安市仙降街道春光、申华、万邦鞋厂被烧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863607元,其中春光鞋厂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39118元,申华鞋厂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4000元,万邦鞋厂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580489元。3、精神疾病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赵开容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分别位于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春光鞋厂、万邦鞋厂,林光工业区申华鞋厂,以及现场方位、车间烧毁情况。(五)书证1、出警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消防人员分别接到火灾报警的时间及公安人员扣押了赵开容的白色、绿色短袖上衣各一件,红色自行车一辆。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开容的身份和归案情况。(六)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24日春光鞋厂2-02监控录像中12时34分59秒骑自行车出现后进入鞋厂,12时35分58秒离开鞋厂的穿白色T恤的女性为赵开容本人;春光鞋厂3-03监控录像中12时35分13秒进入鞋厂,12时35分53秒出现在监控中后离开鞋厂的女性为赵开容本人,12时38分14秒左右开始有人慌乱跑动;在申华鞋厂2012年9月25日ch15监控17时23分出现在厂内的穿T恤的女性为赵开容本人;在万邦鞋厂2012年9月26日ch01监控中6时12分01秒进入鞋厂,6时13分50秒离开鞋厂穿粉红色T恤的女性为赵开容本人;ch05监控中6时12分出现在厂内的穿粉红色T恤的女性为赵开容本人,6时15分开始有火光闪现,后陆续有人慌乱跑动;上述监控录像内容已经被告人赵开容辨认确定。以上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和审查,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开容为泄愤而多次放火,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开容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亮代理审判员:林方芳人民陪审员:池万春

书记员:刘晓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