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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成成与被告张建知、张青英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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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成成。被告张建知。被告张青英。委托代理人,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成成负担。

审判员::瞿广仁

书记员::汪利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