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成成。被告张建知。被告张青英。委托代理人,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成成负担。
审判员::瞿广仁
书记员::汪利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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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成成。被告张建知。被告张青英。委托代理人,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成成负担。
审判员::瞿广仁
书记员::汪利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