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中××工××股××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已案外和解,2013年2月4日,原告艾某某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红
书记员:刘亚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