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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鉾腰喜与武汉宏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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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艾某某。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中××工××股××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已案外和解,2013年2月4日,原告艾某某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工××股××司、中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红

书记员:刘亚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