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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尚家强与陈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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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尚家强,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亚,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家强诉被告陈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旭升

书记员:胡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