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家强,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亚,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家强诉被告陈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旭升
书记员:胡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